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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一农妇被狗咬伤右手后,出现精神异常。入住医院诊治,因药物引发呕吐,胃内容物呛入气管窒息死亡。案经两审法院审理,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由医院赔偿受害方损失5.25万元。 家住利辛县巩店镇的农妇孙英,于2003年2月被狗咬伤右手。4个月后的6月26日即感到右上肢疼痛,伴有发热、恶心、呕吐症状。2003年7月3日,她入住阜阳市某医院治疗,7月10日下午死亡。后经尸检,有关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为,死者孙英在得知自己患上“狂犬病”后出现精神异常,不能正常饮食。阜阳市某医院在治疗中使用药物不当,导致患者反射性恶心、呕吐、引发胃内容物呛入气管,窒息死亡。孙英的丈夫及子女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7.8万余元。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5.25万元。该医院不服,认为其对孙英的治疗无过错,孙英的死亡与医院医疗服务无因果关系,而提出上诉。由于医院提供不出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抗辩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确认结论,阜阳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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