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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位新婚的青年在“回门”路上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官司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终审判决肇事双方车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8.8万元。 2004年3月5日,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刚新婚2天的一对新人,新郎为送新娘回娘家,乘坐了一辆机动三轮摩托,结果在途中遭遇车祸。新郎当场死亡,三轮车主被货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三轮摩托车主张彬属无证驾车上路行驶,会车时未减速,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50%事故责任。作为驾驶大货车的河南省博爱县驾驶员王刚,同样存在行驶中观察不够,且在遇到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亦应承担事故的50%责任。在交警部门事故处理赔偿调解失败后,作为受害方的死者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双方车主计赔偿13.7万元。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张彬赔偿原告4.42万余元,被告大货车主方赔偿余下50%。对此判决被告三轮摩托车主张彬不服,认为自己在车祸中同样受伤,且住院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2.5万余元,应由第二被告方赔偿其中的50%。 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张彬与王刚所驾车辆相撞,造成原告之子新婚死亡,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对于张彬医疗费用,因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遂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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