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用户认为联通公司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元月1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此案,联通淮南分公司被判赔偿用户许某经济损失5.17元。 许某系联通淮南分公司的大客户业务员,以本人名义在联通淮南分公司处办理了40部手机号码入网,其中一部尾数为5382号的手机有张某使用。2004年7月26日下午,张某使用该手机向联通淮南分公司1001及联通安徽公司1001进行投诉,次日上午该手机即被停机,停机时并未欠费。原审法院另查明以许某名义办理入网的其余39部手机,有7部因欠费停机。联通淮南分公司称将尾号为5382的手机停机是因为许某名下的部分手机欠费及许某侵占联通淮南分公司资金1780元,联通淮南分公司要求许某交费和返还被侵占的资金,因许某不予理睬故随意抽取该号码予以停机。 原审法院认为,许某在联通淮南分公司办理了手机号码入网,双方形成了电信服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联通淮南分公司在尾号为5382的手机不欠费且无证据证实向许某催要过其他欠费手机话费及要求返还1780元的情况下对其停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联通淮南分公司的停机行为给许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判决联通淮南分公司赔偿许某经济损失5.17元,驳回了许某要求联通淮南分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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