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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2003年夏季的一个上午,冯某某从安徽省绩溪县老家拖来一车西瓜,在泾县泾川镇交通路原泾县加油站旁人行道上摆摊出售。下午5时许,被告叶某某的母亲推着板车来到冯摆的摊位前,称摊位是好买的,要求冯让出摊位。冯某某向其说明自己也交了占道费并表示天黑后就将西瓜搬走。随后,叶的母亲就将自己的甜酒摊摆在冯某某西瓜摊旁。不久,叶来到摊位旁,见此情景就向母亲询问事情的原委,随即便与冯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叶指责冯某某:“外地人在泾县还这么狂?”叶反问:“外地人怎么了,你还敢打我?”冯道:“我就打你。”叶毫不示弱:“你打打看,泾县城哪个敢打我。”接着双方发生揪打,揪打中叶挥手拳击冯某某面部几拳,致冯面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冯某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母亲虽为摊位问题发生争执,但已经平息。后被告来到摊位前,在问明情况后,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但被告却再次与原告发生争执,并拳击原告面部几拳,造成原告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的损害后果。对此损害后果,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不能很好地克制自己,在与被告的争执中言词过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被告承担原告医疗等费用的80%即2279.5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的判决。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纠纷,那么,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呢?是相互谅解、各让一步,以和为贵,还是大打出手、诉诸武力、以争为先?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面对矛盾我们除了要学会理解、容忍,更要学会共存,失去理智的行为只能导致两败俱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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