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民事审判 [ 关闭 ]  

不拆老招牌惹官司
 
  安徽法院网讯 业主吴军在淮北市街头开了一家小肥牛火锅城,门头上保留着原店主制作的“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广告招牌,因该招牌上使用了牛头图形加“Fucheng福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吴军被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下称福成公司)告至淮北市中级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
  2002年8月28日,成某与马某租赁位于淮北市党员电教中心院内的金地酒楼,合伙开办了“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并以成某的名义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淮北市金地福成肥牛城”。在经营过程中,成与马因投资款和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2003年5月,吴军承包租赁了淮北市党员电教中心食堂(原金地酒楼)。吴军以“小肥牛火锅城”的名义领取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上字号名称为“淮北市小肥牛火锅城”。吴军开业经营后,另行树立“小肥牛”的饭店招牌,但未拆除原成某制作的“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的招牌。2004年3月19日,淮北市公证处根据的申请,对此节事实进行了公证。
  “Fucheng福成”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河北福成公司1999年11月21日和12月24日分别取得,有效期均为10年。河北福成公司以吴军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河北福成公司诉吴军侵犯商标专用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够证明吴军在2004年3月19日之前未对成某制作的饭店广告招牌予以拆除,并不能证明吴军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淮北市中级法院驳回了河北福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告后,河北福成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查明:1999年11月21日和12月14日,河北福成公司先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上方为牛头图形与福成汉语拼音“F”起首相连、下方为“福成”汉字的组合商标及上方为楷书“福成”加投影汉字、下方为牛头图形与福成汉语拼音“F”起首相连的组合商标。
  庭审中,河北福成公司出示的淮北市公证处现场拍摄的照片上以及制作的VCD光盘中,清晰可见吴军在经营淮北市小肥牛火锅城期间,原成某制作的“福成肥牛火锅第43店”广告招牌仍然存在,且该广告招牌上使用了牛头图形加“Fucheng福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吴军另行树立的“小肥牛”饭店招牌位于大门口的右内侧非显著位置。2004年3月19日,河北福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吴军遂将成某制作的饭店广告招牌用黄布遮盖。二审诉讼期间,吴军拆除了广告招牌。
  省高院认为,河北福成公司系本案诉争牛头图形加“Fucheng福成”图文组合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亦是该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任何公民或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或不正当地利用其注册商标的信誉,推销自己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均是对河北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成某、马某在其饭店广告招牌和订餐卡上使用了牛头图形加“Fucheng福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后成与马因投资款和利润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并停止经营活动。商标权属于私权,对于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人民法院非依法定程序无权作出认定。鉴于河北福成公司没有对成、马的上述行为提出权利主张,省高院对成、马使用河北福成公司牛头图形加“Fucheng福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行为之法律性质,不予评判。吴军工商登记字号和经营的饭店,与成某、马某经营的原“淮北市金地福成肥牛城”不是一家,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但该工商登记并不具有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效力。吴军与成、马经营的原“淮北市金地福成肥牛城”,又系在相同的地点、相同的消费群体、从事相同的商品销售和服务,且河北福成公司的牛头图形加“Fucheng福成”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在同行业中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吴军经营的“淮北市小肥牛火锅城”与原“淮北市金地福成肥牛城”之间实际上存在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尽管涉案商标标识不是吴军个人所实施,吴军对遗留的饭店广告招牌是否应当拆除,法律亦没有明确课以相应的义务,但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亦是我国法律所禁止。河北福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后,吴军即采取遮蔽的方法,将原饭店广告招牌遮盖。根据上述分析与认定,吴军的行为已构成对河北福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因河北福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被侵权受到损失20万元,同时也未能举证证明吴军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省高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为43天、侵权情节、商标信誉、主观故意程度,以及本案诉争商标在淮北市许可使用费3万元/年等综合因素,省高院于上周作出终审判决:吴军赔偿河北福成公司损失5000元。
  

  

作者:周瑞平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