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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一患儿家属向妇幼保健院索赔67万
 

  安徽法院网讯 早产儿在保健院里出生后,即被送入暖箱吸氧,之后出现视网膜病变,孩子的父母认为是保健院医疗过错的行为造成孩子损害后果,孩子和父母联名将保健院告上法院,要求保健院支付给原告因医疗过错产生的损失678217.68元。1月7日上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3年9月30日,孕妇李某到淮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10月1日凌晨3时20分黄大双(化名)出生,随后转入该院新生儿科,当时1分钟Apgar评分为9分,入儿科即送入暖箱,并连续给氧治疗5天,一直持续至10月6日出院止,出院时,保健院未给大双作眼底检查,自始自终都未告知原告方任何注意事项和可能产生的风险。2004年4月初,大双的父母发现孩子的眼睛瞳孔有不随光线强弱发生张缩的现象,即到该市眼科医院求诊,该院推荐到北京诊治,后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确诊大双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晶体后纤维增生病)。大双的左、右眼都由北大人民医院眼科主任确诊,并为左眼进行手术,同时表明左眼手术成功率极小,最好的结果只是有感光,并不排除逐步失明的极大可能。原告方认为,按照诊疗护理常规,对于早产儿治疗不能持续给氧,只有存在呼吸困难或青紫时才能予以给氧至解除症状为止。而保健院长时间持续给氧,没有控制给氧方式和给氧治疗浓度、流量,也缺乏必要的监测和干预;在长时间给氧治疗前后未尽注意义务和对家长必要风险的告知义务,使孩子的眼睛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最终造成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受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在诊治过程中有无过错或过失、该医疗过错或过失与其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作出鉴定:患儿在出生后早期存在着缺氧表现,有给氧治疗的指征,淮南市妇幼保健院给予吸氧治疗对于维持患儿的生命是必需的。患儿此后发生的眼疾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其根本原因为早产和低体重等自身因素,但不能排除氧疗与血氧浓度过高等环节也可能是该眼病发生的诱发因素。据此认为,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在向法院递交的答辩状中称,因本案尚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待鉴定后再具体确定本案案由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还是“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现将该案的案由定为“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不妥之处;孩子的父母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应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作者:任毅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