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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儿媳起诉公婆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儿媳诉公婆返还购房款纠纷案。
  原告王某曾系两被告的儿媳,1999年,王某公婆购房,王某前夫拿出10000元,公婆为此出具证明一份:"我们买房儿子××给10000元(是其买断工龄的钱)。"今年2月,王某与丈夫离婚,9月份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婆返还10000元购房款的一半5000元。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给父母的10000元购房款,系与王某的共同财产。现离婚,王某有权要求公婆返还该购房款中属于自己的一半5000元,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两名被告则认为,该款的主要部分是其子下岗买断工龄的钱,该款应属其子个人财产,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王某前夫买断工龄的钱,系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归还原王某购房款5000元。
  
  

作者:华玉 心田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