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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由于签订协议时不够审慎,数百万元白白流失,昔日的合作伙伴3次走上法庭。官司虽然赢了,但欠下的账还得自己还。这桩历时3年的纠纷提醒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面对一纸合同,应该慎之又慎。 2000年7月15日,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德法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福利彩票宣传营销的协议,约定由德法利公司负责安徽福利彩票的宣传营销事务,福彩中心同时授权德法利公司成立“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宣传营销部”。接着,福彩中心借款200万元给营销部用于宣传营销,后来又陆续垫付64万余元作为宣传费用。在协议履行期间,省福彩中心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发现,先前关于福彩宣传营销的协议违反了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2001年8月,省福彩中心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案经合肥市中级法院和省高院两次审理,认为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并判令福彩中心返还德法利公司为宣传营销所投入的资金727万余元。 宣判后,在款项交割中,双方就福彩中心先前的借款和垫付费用264万余元的归还发生了纠纷。除此之外,德法利公司在为福彩做营销期间,还拖欠了124万余元的广告费。今年9月7日,福彩中心再次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这些费用。 经审查,在福彩中心借款和垫付给德法利公司的264万余元中,有239万余元包含于已生效裁判判令福彩中心返还的营销费用中,其余25万元垫付款则发生在双方打起官司之后,并不在第一次案件审理的审计范围内。法院认为,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其余25万元垫付款及拖欠的广告费用等损失,应由原告福彩中心自行承担。 据此,合肥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德法利公司偿还福彩中心借款及垫付款23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同时驳回福彩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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