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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债一样当被告
 

  安徽法院网讯 安徽省马鞍山市民黄某因逾期偿还住房贷款,原定15年还清的贷款被法院判决在10日内还清。11月23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1月10日,黄某因购房向中国建设银行马鞍山市团结广场支行借款6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还贷款本息492.80元,15年内还清,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方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银行方依约发放贷款后,黄某仅于当年5月归还本息1498.40元,便不再还款,银行遂将黄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未按约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遂一审判决解除银行与黄某间的住房借款合同,黄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银行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作者:丁金分 席萍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