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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药品 诊所买单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个体行医者张某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患者注射了未经卫生部门审批的自配药品,造成患者损害,被判决赔偿患者9000余元。
  张某从马鞍山市某医院退休后,在该市开设个体中医肛肠科诊所。2000年10月3日,患者陈某前往张某开设的诊所做痔疮手术,术后不久陈某即感到严重不适,经用药灌肠10天,症状仍未好转。2001年元月13日,陈某被诊断为慢性肠炎,至今无法治愈。患者陈某遂将张某告上法庭。诉讼中还查明,被告张某在手术中给患者陈某注射的自行配制药品长麻和枯痔油Ⅲ号,均未经卫生部门审批,为此张某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为陈某的手术中,使用了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的长麻和枯痔油等注射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未就患者陈某所患直肠炎的病因进行举证,因此推定陈某患直肠炎与其治疗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判决张某赔偿患者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422.86元。
  

作者:丁金分 华敏 编辑:李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