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12月14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严某所提供的证据中用于反驳被告主张的一盘录音磁带的一面被洗,其所主张要求被告王某退还入伙资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 2003年3月1日,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协议,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双方约定,严某投入现金2万元,主管生产及财务,王某以设备等折抵合伙款3万元,主管供销。至5月下旬,双方终止合伙关系,同年11月22日,严拟写“关于严某退厂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严退伙后既不享受利润,也不承担债务,王署名后将该协议交给严。后双方为严某的2万元入伙资金发生争议,严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称已于2003年6月将2万元入伙资金退还给原告,并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在庭审中当庭作证证明2万元已退还,且三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而原告为反驳被告的上述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其于诉讼期间分两次向证人赵某某制作的录音磁带,以证明赵某某没有看到王某归还2万元给严某,但在当庭播放录音磁带时,磁带的B面却无任何录音效果,而录音磁带的A面虽然能当庭播放且其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但A面的内容却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答辩有三个证人当庭作证予以证明,且三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原告不能提供足以否定被告证据的证据,未尽举证之责,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应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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