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吵架中为求一时痛快谩骂他人,不料诱发了对方的脑溢血,这一骂代价可不小。12月1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3年6月22日,田某某之夫程某某与吕某某口头约定,由吕某某帮田某某家耕田1.8亩,田某某之夫当时提出按80元/亩计算工钱,吕某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并耕完了约定的1.8亩田地。当晚7时许,吕某某来到田某某家结算工钱,吕某某提出要按100元/亩计算工钱,田某某和其丈夫均表示不同意,认为工钱双方在未做工之前就已经约定好的,吕某某做完工后不能随便加价,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吕某某谩骂田某某,致田某某气愤异常,情绪激动。因田某某患有高血压病,当场诱发脑溢血。当晚田某某被送至旌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同年7月8日才出院,前后共支出医疗费10318.69元。后田某某要求吕某某赔偿其损失未果,遂具状法院,要求吕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994.59元。 法院认为,田某某、吕某某因结算耕田费用而发生矛盾,吕某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对田某某进行谩骂,当场诱发田某某脑溢血,其应承担责任。法院同时认为,田某某原患有高血压病,亦是引起其脑溢血病发的原因。本案是两种原因导致一种结果的发生,对此应根据原因与结果的联系来分担责任。吕某某谩骂行为是田某某高血压病突变的诱因,其谩骂行为与诱发脑溢血的结果联系甚于田某某自身患高血压病的因素,故吕某某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在依据相关法律和核对有关事实后认定田某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2692.69元。因吕某某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65%的责任,即赔偿田某某经济损失809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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