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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受辱 索赔1元
 

  安徽法院网讯 被怀疑偷情而受人辱骂,又被丈夫抛弃的马鞍山女市民张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辱骂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12月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2004年9月17日,被告王某看见自己丈夫和原告张某在一起,顿生醋意。次日上午,王某在张某住所附近找到张某夫妇,对张某丈夫说,"你戴绿帽子了",并用十分肮脏的语言辱骂张某,扑打张某,造成数十人围观。当月20日,张某丈夫气愤之下与张某离婚。深受此辱的张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因怀疑原告张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而当众辱骂原告,引来数十人围观,致使原告人格受辱、精神痛苦,并造成原告离婚的严重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丁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