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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本想买套房子给父母居住,不料订协议时疏忽大意引起纠纷。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私房买卖纠纷案。 2004年元月下旬,在江苏工作的程某欲在老家安徽绩溪的县城购一套房子给父母居住。元月23日,程某经人介绍到欲出售房子的张某家看。次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程某当即支付定金1万元,并约定双方于2004年10月7日付款交房。协议期限届满时,张某之妻以其为房屋共有人而该协议未经其签字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协议。程某在协商无果向绩溪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未经房屋共有人签字认可,存在瑕疵。张某未履行协议给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张某返还程某定金1万元,并补偿程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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