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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获专利 维权打"李鬼"
 

  安徽法院网讯 庐江县泥河镇农民刘爱和在耕田种地的老本行里收获不小,他发明的“水田轧滚耙”被授予国家专利。然后,高兴之余烦恼却频频出现,那就是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屡出“李鬼”。无奈之下,老刘诉诸法律,将侵权者一一告上法庭。
  今年54岁的刘爱和发明了一种适用于硬田块操作的农用水田轧滚耙,并于1998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申请,次年就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00年1月19日,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颁发了“农用机械推广许可证书”,许可该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第二天刘爱和就与合肥市大兴压铸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将专利技术许可对方使用。同时,刘爱和自己也注册成立了庐江县泥河镇农机具厂,两家生产的“水田轧滚耙”铭牌和标识等处均注明实用新型专利号。
  然而,老刘近来发现有的商家为了营利,大量低价销售仿冒自己专利的产品。经调查,庐江县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城南分公司、庐江县潜川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正在销售侵权产品。老刘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由此带给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被告庐江县农机公司城南分公司辩称,自己是从肥西县三河宏生农机具修理部进的货,基于该供货商具有农具加工的经营资格,且具有肥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水田滚齿耙”的标准认证才去进货,但自己并不知道这产品是否侵权。另一被告潜川农机公司也辩称,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从肥西县三河镇袁某的厂和桐城土产农机分公司购进的。据了解,潜川公司提到的制售“水田耙”(又称滚轧)的三河镇袁某的厂,此前也曾被刘爱和起诉到合肥中院,经审理构成侵犯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庐江县农机公司城南分公司销售的滚齿耙、潜川农机公司销售的水田耙名称虽各不相同,但结构特征、设计优点都与刘爱和的“水田轧滚耙”十分相似。涉案的“水田滚齿耙”、“水田耙”与刘爱和的专利技术方案、技术目的和追求的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其产品结构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不同的是,庐江县农机公司城南分公司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仿冒产品,故不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产品的季节性和销售数量等因素,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庐江县农机公司及其城南分公司、潜川农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售行为,潜川农机公司同时赔偿刘爱和经济损失2500元。

作者:李红春 姚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