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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克"与"哈森快克"纠纷了结
 

  安徽法院网讯 “快克”与“哈森快克”两个商标都用在感冒药品上,会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解和误认?海南、河南的两家制药企业在皖对簿公堂后,在省高院法官的调解下,日前达成和解协议:河南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哈森快克”药品,不再使用“哈森快克”商标。
  去年5月20日,太和县工商局以河南商丘市哈森药业公司制造“哈森快克”药品、安徽华源医药公司经销“哈森快克”药品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为由,对这两家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亚洲制药有限公司自称拥有“快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早在1992年8月已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哈森药业公司生产的“氨咖黄敏胶囊”的包装上使用“哈森快克”的标志,无论字体使用、包装的色彩等都与“快克”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已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给亚洲制药公司产品的销售造成严重的影响。“亚洲制药”请求法院判令“哈森药业”停止商标侵权,停止“哈森快克”药品的制售,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据查,“哈森药业”于2003年1月15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哈森快克”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国家商标局在今年第26期商标公告上对“哈森快克”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公告。阜阳市中级法院一审时,将“哈森快克”商标与“快克”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在商品的包装、装璜上存在显著区别,虽然“哈森药业”在制售“哈森快克”药品上的显著部分使用了与“快克”注册商标相同字样,但就该商品的整体而言,普通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一审判决驳回了“亚洲制药”的诉讼请求。
  “亚洲制药”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在他人注册商标前冠以企业字号,并在同类商品上作为自己的商标标识使用,其行为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省高院法官调解,两家企业自愿达成协议,“哈森药业”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哈林快克”药品,不再使用“哈森快克”商标(包托商品名称、装璜),并向国家商标局自愿撤回“哈森快克”商标注册申请,自愿赔偿“亚洲制药”损失5万元。

作者:海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