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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级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对歙县深渡镇红砂村村民李兰香而言,是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文书。尽管这份判决书上载明她与她的儿子能够获得的赔偿尚不足9000元,且这笔款若真正得以兑现可能还需一定时日,但这薄薄的几张纸,在她心中却有千斤重,因为为了这份判决书,李兰香和她年幼的儿子已在坎坷崎岖的诉讼路上奔波了两年多,距离他们所受到的伤害的时间已过去了整整4个年头。
母子俩突遭伤害
歙县深渡镇红砂村,是风光旖旎的新安江左岸绵延起伏的群山丛中一个十来户人家的小山村。极目望去,一派绿树青山,风光自是十分优美,但村民们的收入十分微薄。村民姚大树每年采摘完春花之后,就到杭州一带的建筑工地上打工赚钱,他的妻子李兰香带着1997年7月出生的儿子姚小金在家中生活。2001年10月18日,李兰香由于上午在自家承包地里劳作的时间长了一些,回到家中做好午饭已是下午两点多钟了。李兰香与儿子姚小金端着饭碗在自家门口吃饭。这是一个令人神清气爽的秋日的下午,远山丛中丝丝缕缕的云霭时静时动。儿子姚小金可能是太饿了,一个劲地往嘴里扒饭,李兰香招呼儿子吃慢点。突然,从隔壁屋里冲出一个人,手持菜刀劈头盖脸地朝年方5岁的姚小金砍去。李兰香看清了那人正是邻居神经病患者徐桂强,连忙丢了饭碗起身去护儿子,却被徐桂强顺势一把推去,跌坐在门前一丈多高的石磅之下,腰背巨痛不能动弹。姚小金头部被连砍数刀,左手掌被活生生地从中间劈开,当即晕了过去。正在这危急关头,徐桂强75岁的老母亲徐玉凤闻讯赶了过来,一边哀求徐桂强放下手中的刀,一边高喊:“来人啦,救命!”在房前屋后干活的乡邻们先后赶到,有人夺下了徐桂强手中的菜刀,四五个人手忙脚乱地将李兰香母子送到20多公里山路外的歙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徐桂强这年30多岁,与李兰香母子比邻而居。由于父亲死得早,徐桂强读完小学四年级就辍学在家,后来跟邻村一位师傅学做竹匠,学成后回到家中,这时他的两个姐姐和一个哥哥均已出嫁或分家另过,他与母亲徐玉凤一起生活。母亲年事渐高之后,徐桂强承担起全部家务,利用农闲时间打制一些竹器挑到山外出售,以补贴家用。1990年夏天,时年24岁的徐桂强在与同村一个姑娘谈恋爱不成后,言行举止渐渐有些反常,经常跟人说有人要害他,三更半夜在村庄里四处游荡,有几次捡了柴禾要烧房子,还有几次拿了绳子要上吊自杀,幸亏被人及时发现制止了。1992年春的一天,徐桂强突然暴跳如雷,又要放火烧自家房子,亲属们这回急了,把他送到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1个多月。1993年和1995年,徐桂强曾两次被亲属送到黄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家中的经济十分困难,难以承受高昂的住院治疗费用,因此病情稍有好转,徐桂强即出院回家,平时他的姐姐徐桂花、徐茶花和哥哥徐桂刚常趁进城的机会帮他买些药物,让他吞服以控制病情。这段时间的徐桂强,有时整天旁若无人地喃喃自语,有时也与母亲徐玉凤一起下地干些农活。周围山村的人都知道徐桂强是个神经病人,老人小孩见了他远远地就避开了,谁也没想到,他于2001年10月18日酿成一幕人间惨剧。 从杭州某建筑工地急匆匆地赶到歙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姚大树,见妻子和儿子双双躺在病床上的凄惨模样,不禁极为悲恸,发誓要去找徐桂强算账。然而,在病房里服侍李兰香母子的同村村民告诉姚大树,徐桂强已于砍伤李兰香母子的当天晚上,在家中喝农药自杀死掉了。
七旬娘朽木难支
李兰香母子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花去医疗费七八千元,勉勉强强出院回到家中。姚小金由于左手掌的肌腱被全部砍断,今后还需进一步手术治疗,左手的功能已基本丧失。 七八千元对姚大树一家而言也是一笔巨额的开支。他从此踏上了为妻子和儿子索讨医疗费的漫漫长路,他一次次地向红砂村和深渡镇的党政领导们反映,村、镇调解委员也十分重视,多次召集姚大树全家和徐玉凤进行调解。徐玉凤虽有替儿子赎罪之心,奈何这些年因一直替徐桂强治病,家中早已一贫如洗。而徐玉凤时年已75岁,一路行来颤颤巍巍,自己料理一日三餐都已十分困难,因此徐玉凤对赔偿已是有心而力不足。调解时,徐玉凤提出愿将她与徐桂强承包的耕地、山场全部转与姚大树家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抵作赔偿款的方案,但姚大树认为,李兰香母子的医疗费大都是从亲戚处借来的,需要用现金偿还,而耕种徐家的承包地一年根本赚不了多少钱,因此不肯同意。 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姚大树偶然得知县、市司法局有个“148”法律援助中心,便去求援。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们听了姚大树的诉说,对他家的遭遇十分同情,同意义务担任李兰香和姚小金的诉讼代理人,以两人的名义向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徐桂强的母亲徐玉凤、姐姐徐桂花、徐茶花以及哥哥徐桂刚共同赔偿李兰香母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共计2.5万元。歙县法院深渡法庭受理案件后,鉴于李兰香母子的实际困难,决定依法减免她们的诉讼费用。 法庭很快进行了开庭审理,但等候判决的日子对李兰香母子而言显得漫长。2002年12月25日,深渡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由徐玉凤赔偿李兰香母子因遭受徐桂强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近9000元;徐桂花、徐茶花、徐桂刚不承担赔偿责任。 姚大树对这份判决感到不满意,他认为徐玉凤已是风烛残年,法院判决她承担近万元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水中捞月。因此,李兰香母子向黄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徐桂花、徐茶花、徐桂刚与徐玉凤共同承担责任。 转眼已是2003年的春天了。一日,正在自家茶园里采茶的李兰香收到法庭捎来的口信。第二天,李兰香来到深渡法庭,领取了黄山市中级法院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说,由于先前深渡法庭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将案件发回深渡法庭重新审理。 正如姚大树所预料的那样,歙县深渡法庭还未来得及对案件重新审理,2003年秋季的一天,徐玉凤突然一病不起,没过多久就离开了人世。 三姐弟难辞其责 深渡法庭对李兰香母子诉徐桂花、徐茶花、徐桂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徐桂强的姐姐或哥哥是否应当对徐桂强伤害他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李兰香母子和她们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徐桂强自1990年患上精神病以来,行为失控,多次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他的家人对此是明知的,当时徐桂强的母亲徐玉凤虽然在世,但由于她年事已高,自顾尚且无力,根本无法对徐桂强进行管理和监护。事实上,这么多年来一直是徐桂花、徐茶花和徐桂刚在照料徐桂强的生活,陪同他外出治疗,帮助其购买药物,履行着监护人的职责。徐桂强对李兰香母子造成伤害,是他的姐姐和哥哥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应当由他的姐姐和哥哥来承担赔偿责任。 徐桂花、徐茶花和徐桂刚对自己被李兰香母子告上法庭感到不解。他们认为,虽然自己是徐桂强的姐姐或哥哥,但两个姐姐分别于1970年、1972年出嫁到数十公里外的另一乡镇,徐桂刚也于1988年分家另过,新建的房子与徐玉风居住的地方有几公里之遥。除了逢年过节走动之外,并没有经济上的来往。尽管在徐桂强发病时,3人分别陪同其外出治疗,或帮助其购买药物,无非是尽了兄弟姐妹间的一份情意,根本谈不上是在对徐桂强进行监护。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按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这个顺序来确定。徐桂强肇事时,徐玉凤尚在世,她是监护人,对徐桂强的监护责任应由她来承担。 2003年底,深渡法庭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为,李兰香母子无故受到他人伤害,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姚小金由于左手掌被砍造成终身残废,还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人徐桂强系精神病人,且已死亡,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此赔偿责任。徐玉凤虽系其母亲,但由于事发时已年愈七旬,因年龄、健康状况和经济能力所限,实无力承担监护人职责。徐桂花、徐茶花、徐桂刚依法系徐桂强的监护人,因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力,导致李兰香母子人身受到伤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该判决判令徐桂花等三人赔偿李兰香、姚小金母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7700余元,赔偿姚小金精神损失费1000元。 宣判后,徐桂花等姐弟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0月,黄山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注“不定时炸弹”
类似徐桂强之类的精神病患者,医学上称为攻击性精神病人。这种病人病情发作时情感高涨,思维狂放,活动增多。部分患者以敌意、易激怒为特征,动辄暴跳如雷,怒不可遏,并无端出现破坏和攻击行为,常常给社会和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但由于精神病人在实施此类行为时属于无意识行为,自己根本不能辨认、不能控制,因此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均规定,精神病人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其本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属于监护人监护不力造成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种精神病患者已达1600万人,占总人口的1.23%,患病率达13.47%,发病率已达14.5%,其中只有20%到医院就诊。精神病患者经过有效治疗完全可以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但难以根治。由于精神病患者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昂,一些患者和其亲属囿于经济能力,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尤其在一些偏远农村或经济落后的地区,或是像圈养牲口一样将精神病患者关在家中,或是采取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的态度,任其在社会上游荡,成为一颗随时随地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不定时炸弹”。 用怜悯的目光关注精神病人的生存状态,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精神病人对社会和公民造成的危害,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一个健康、完善的社会而言,可谓责无旁贷。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自19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相继颁布了精神卫生类法律。我国曾于1985年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至今仍未出台。上海、大连、青岛、抚顺等城市发布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只在当地执行。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不仅精神病患者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无法解决,患者的治疗、救助和就业等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其次,应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建立监护人在公安机关备案制度。监护人因自身原因无力再承担监护职责的,村委会或其他基层组织应依法、及时为精神病人另行指定监护人,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监护人应尽力为精神病人创造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对于故意遗弃精神病人的,应按遗弃罪来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对无亲属可依靠又无经济来源的,基层组织和民政部门应担负起监护职责。再次,政府应介入精神病人的治疗工作,由于精神病的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高,政府应从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的角度,对精神病治疗的费用予以减免或补赔;对无亲属的精神病人,政府应强制、免费将其收容、治疗。最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精神病患者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对其进行跟踪治疗与随访,一旦发现有监护人放弃对精神病患者治疗的,应报告公安机关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从而使精神病人始终处于全面、有效的治疗和管理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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