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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信用社不守信用,违反合同将借款挪作他用,近日,法院判决淮南市潘集区祁集信用社按合同再支付借款二十万给原告尹某。 2002年11月8日,尹某因自办工厂扩大生产需要,经第三人孙某介绍,与祁集信用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万元,月息6.6375‰,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尹某又与信用社书写了借款借据,即凭该借款借据去提40万元现金。信用社在支付20万元现金后,告之剩余20万元需过几天才可提取,尹某同意。当日,因没有足额提取40万元现金,尹某没在借款借据上签名,但该借款借据单上已有尹某在签订合同时盖的个人印鉴章。同日,祁集信用社又背着尹某,用其没提完的20万元替孙某偿还了多年欠该社的近二十万元贷款。后尹某去该社提取剩余20万元贷款时,却被告知:尹某已足额领取40万元贷款,并向他出示了有其自己印鉴章的40万元借款借据单。以此为凭,祁集信用社拒付原告余额20万元。因多次交涉无果,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祁集信用社给付剩余20万元贷款。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认为,被告祁集信用社没有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原告借款余额归还他人在其处的欠款,以冲抵自己的债权,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给付义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祁集信用社不服,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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