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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丙肝 谁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马鞍山市民王英(化名),因病去该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不幸在输血过程中感染丙肝,遂将医院和提供血源的血站告上法庭。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感染丙肝”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3年5月12日,王英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到马鞍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前及入院后的5月15日均在该医院进行了血化验,各项指标均显示正常,当月16日,王英在该医院开始血透治疗,16日、19日,医院给王英两次输血共800 CC。8月25日,王英在该医院的血液丙肝抗体检验报告单结论为,HCV抗体阳性,丙肝。王英所输的血液来源于血站,据调查,血站已按规定对献血者进行体检,并对采集血样进行检验,血液抗HCV均呈阴性,属合格。王英认为,其肝功能一贯正常,由于医院和血站的过错致其感染丙肝,给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巨大伤害。要求二被告退还治疗费3637元,给付精神抚慰金8万元,并承担今后治疗丙肝的费用。
  医院认为,作为医疗机构,根据现有的医疗技术,其已完全履行了医疗职责和义务,王英的丙肝与其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血站则辨称,其供给医院的血液合格,采血过程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未能就血透所用仪器的清洗、消毒等是否符合标准提供相关证据,据此推定其所使用的血透仪器清洗、消毒不合格,存在过错,推定王英所感染的丙肝与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对王英感染丙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应赔偿王英精神抚慰金。王英因治疗丙肝已支付的802.23元,医院应退还,后续治疗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血站已按规定进行采、供血,不存在过错,对感染丙肝不承担责任。遂判决医院退还王英医疗费802.23元,并赔偿王英精神抚慰金2万元,驳回王英对血站的诉讼请求。
   

  

作者:丁金分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