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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螺钉断裂三只 医院被判赔偿损失
 

  安徽法院网讯 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下肢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而送医院治疗,院方为患者实施了左下肢切开整复内固定手术,半年多后,伤肢内的固定螺钉有三只断裂。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差错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1年11月2日,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某县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下肢胫腓骨开放性骨折。该院为其施行了左下肢切开整复内固定手术。冯某于2002年1月13日出院,每月仍到该院复诊。2002年7月8日,冯某因感觉左下肢疼痛剧烈而到该院复诊,摄片检查结果为左下肢固定钢板螺丝钉断裂三只。该院建议冯某转往上级医院治疗。2002年7月11日,冯某转往某市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股骨干陈旧骨折,成角畸形,钢板螺丝钉断裂。医院对患部重新施行了内固定手术。2003年3月17日,原告因左下肢肿胀,又再次到该市医院复诊,两次治疗费用计20175.35元。之后,冯某又先后九次到原县医院复诊。2003年12月16日,交通事故责任方认为冯某在某市医院的医疗费用等损失系该县医院医疗过错造成的而拒绝赔付。冯某多次与该县医院交涉未果,便以该县医院负有医疗过错责任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118.95元。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施行的左下肢切开整复内固定手术,以钢板螺丝钉固定断肢,但时隔多月后固定钢板的螺丝钉断裂三只,致使原告伤肢再次骨折,并被迫转往某市医院施行二次手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螺丝钉因断裂而未起到固定断肢的作用,依据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螺丝钉断裂是由原告自身造成的,可依法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某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4243.35元。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作者: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