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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打死人 何以我埋单
 
  安徽法院网讯 俗话说“一人做事人一担”,可妹妹打死人,却让哥哥来担责。11月16日,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宣判,承担妹妹监护之责的朱向阳被判赔偿受害人损失人民币41449元。
  今年4月,安徽省当涂县智障女朱向月离婚后搬到其兄长朱向阳的处居住,由此朱向阳便担当起监护之责。9月12日凌晨3时许,朱向月走出家门窜到邻居陈某某家,将正在睡觉的陈妻王某某用棍棒活活打死。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朱向月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几番交涉无果,受害人亲属便一纸诉状,将朱向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因行为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其监护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朱向阳应当知道其妹妹的精神状况,对其应承担监护责任,为此作出以上判决。(本文人名为化名)
  

  

作者:黄蔚群 张文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