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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纠纷砍桑树 县法院判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砍毁桑树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胡某桑树损失费、认证费等合计人民币1644元。
  李某和胡某同为绩溪县金沙镇某村村民。农村实行农业承包责任制前,李某的父亲在该村一土名为灰灶顶处开出一块荒地种植作物。实行农业承包责任制后,胡某家分得此块地之上的一片责任山。后胡某与李某协商,将此块地的左边坡地部分给李某的父母作坟地用,其余三分多地由胡某家种植作物。1999年胡某在地里种上了桑树。2004年7月7日,李某以收回土地耕种为由,砍毁了胡某地里的桑树298棵。事发后,乡、村两级组织调解此事,未果。2004年9月3日,胡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胡某家被毁桑树的损失经由绩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1344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土地耕种一事发生纠纷,双方理应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而被告擅自砍毁原告种植的桑树,故被告对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冯强 邵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