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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离婚即与他人同居生子 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周某与被告迟某在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2月生育一女。2002年6月被告迟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外出后,在未与原告离婚的情况下,于2002年7月起即与他人同居生活,并于2003年3月生育一女。原告周某以被告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其行为已构成重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离婚,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亦积极认错并表示愿意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迟某赔偿原告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作者:陈康 王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