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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桥未设明显标志 行人被伤赔款二万
 
  安徽法院网讯 在公路上修桥本是好事,但由于修桥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行人受伤,好事也就变成了坏事。日前,灵璧县法院就审理终结一起这样的损害赔偿案件。
  今年元月19日晚上6点左右,家住灵璧县向阳乡的金恒阳驾驶摩托车到县城办事,当行至向阳乡闵庄路段时,一头闯入公路局建桥开挖的深水坑中,被其他行人发现后救起,送往灵璧县急救站抢救,后转入灵璧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26日,转至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3月18日,金恒阳在家人陪同下又到江苏省南京市宁益眼科中心有限公司检查。前后共住院50天,花去医疗费28128元。4月4日,灵璧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金恒阳颅骨缺损达10级伤残、右眼视力无光感达8级伤残。
  金恒阳出事后,他的家人就向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了案,由于不属于交通事故,公安局没有进行处理。1月29日,他的家人来到公路局,要求公路局个说法,但被拒绝。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5月10日,金恒阳向灵璧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路局赔偿损失8万元。
  对于金恒阳的起诉,作为被告的公路局持另一种说法,他们认为在施工时已经按规定设置了明显标志,例如分别在桥南北100米处右侧各设置一个禁行标志,在桥两头10米处各堆一个长7米、宽3米、高1米的土堆,并向法院提交了四张照片和两个证人出庭作证。另外,金恒阳没有驾驶资格,驾驶的也是未经注册登记的车辆,这是造成金恒阳伤害的主要原因。
  在开庭审理后,此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公路局作为道路桥梁的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道路的畅通无阻,并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但公路局在修建桥梁时,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致使金恒阳在晚上行驶时闯入因建桥开挖的深水坑中,造成金恒阳开放性颅脑损伤。公路局认为案发时已在桥两端设有禁行标志,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但与金恒阳提交的证据相比,金恒阳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而且公路局也认可其没有在水池两边设置夜间能够引起行人注意的明显标志,所以公路局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金恒阳没有驾驶资格,他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车辆上路,所以金恒阳也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11月1日上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路局自愿以补偿的形式付给金恒阳22000元,金恒阳保证今后不再向公路局索要其他赔款。在收到公路局的补偿款后,金恒阳当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作者:亢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