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这是一起错综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的精心调解,原本争执不下的五方原告和五方被告,终于互谅互让地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事故发生在5月17日凌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市民程标从阜阳火车站,乘坐由高宝驾驶的出租车,在赶往利辛县张村镇途中发生车祸。出租车与王军驾驶的解放牌货车相撞,造成程标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宝驾出租车超速行驶,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王军持B证且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辆,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经调解无果,2004年7月6日,死者程标生前所供养亲属,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由于原告程标生前所供养子女的关系特殊,加之被告方涉及车主和车辆挂户单位,使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变得错综复杂起来。法庭审查后表明,1994年至2001年,程标两次与她人同居生活期间,分别各生育一名非婚女儿。2002年8月又与张梅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这样,三名子女连同张梅,以及程标的父母共五方作为原告申请赔偿。被告方由于高宝驾驶的出租车属吕东所有,且挂户于阜阳某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军驾驶的货车,挂户在阜阳市运输公司第N运输大队,由此便构成应由五方被告承担赔偿的局面。阜阳中院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接办此案后,当向被告方吕东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吕东正在小汽车出租公司与他人签订营运证转卖协议。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受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办案法官依法及时查封了肇事车辆和营运证件。为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奠定了基础。 原告方在诉讼请求中认为,程标之死,给全家造成较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要求被告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计36.4万余元。但被告吕东在庭审中认为,程标的父母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赔偿其生活费,张梅不是程标的合法配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同时认为,驾驶员高宝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军也认为,高宝强行超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付全部责任。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后,由于原告之间围绕应得赔偿数额的分配,被告之间围绕赔偿比例的承担各怀心事,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居中接受着耐力和智慧的考验。为减弱调解之中的缠绕难度,法官运用了层层剥离调解法。在宣讲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被告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再明确原告方应得到的总赔偿额。让当事双方围绕法定义务和权利思考问题,使双方的争执有了法律的依据。原被告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后,法官根据原告各方的特殊关系和情况,灵活采取背靠背方式,逐一进行说服调解。最终五方原告之间取得共谅,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 面对法官的真诚与执着,被告肇事车主吕东感动了。他积极主动地当庭履行了应承担的赔偿款15.8万元。被告王军因家庭生活困难,在原告方主动让步下,一次性承担赔偿款2万元。原告张梅因不具诉讼主体资格自动撤回起诉。当法官把被告方履行的17.8万元赔偿款,按原告方之间的协议分配结束后,他们反复地说:“谢谢法官,真感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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