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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拉老人一车土 未料赔款二万元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取土盖屋推拉七十岁老人致死的被告友好,主动赔偿老人家人22000元。
  今年3月1日下午4点左右,家住灵璧县虞姬乡的友好因建房需要,便找到邻村民朱某,用小型挖掘机去受害人老王家承包地边取土。老王得知后,骑着自行车来到友好挖土现场,站在挖掘机前阻止取土。友好见状,上前与老王协商,老王同意拉四车土,而友好想拉五车,双方于是发生争执,友好在推拉老王几分钟后,将老王推离挖掘机前,老王随即坐在地上呕吐,后睡在地上休息。在附近干农活的几位村民见状,要求友好把老王送往医院治疗。友好随即询问老王,老王表示没有事,友好就离开了现场。当天晚上8时左右,家人才知道老王还在地里,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仍然躺在原地的老王送到灵璧县急救站治疗,第二天转到灵璧县人民医院治疗。3月7日下午,老王不治身亡。3月12日,灵璧县公安局委托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老王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以及脑动脉硬化,在与他人(取土)纠纷时,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以及可能存在的外力作用下,导致脑出血,后并发心衰,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由于老王多年来身体健康,很少患病,且一直干着农活,老王的家人很气愤。可是,虽然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友好只愿给丧葬费2000元,而不愿赔偿其他损失,老王的家人于是到灵璧县法院提起诉讼。
  灵璧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友好强行到受害人老王家承包地边取土,并与老王发生争执,在相互推拉的剧烈运动下,造成老王情绪激动,导致老王脑出血,后并发心衰而死亡,且老王出现呕吐后,在场村民已告知需救治的情况下,友好未采取任何措施,客观上延误了抢救时间,友好的行为与老王的死亡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友好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死者老王生前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和脑动脉硬化,与其死亡也有一定的关系,故应适当减轻友好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友好自愿赔偿老王的家人各种损失22000元。
  日前,第一笔11000元赔款已经支付给了老王的家人。
  

  

作者:亢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