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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0月20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索要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女方卢银、卢洪新败诉,返还原告唐红军彩礼款21606元。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由于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人特别是农民视法律如儿戏,总是把女儿当成“摇钱树”,一旦女儿谈婚论嫁,女方及其家庭总是狮口大张,向男方索要巨额彩礼。蒙城县便发生一起这样的典型事例:该县常兴镇农民卢洪新之女卢银,经人介绍,于2000年11月与邻村青年农民唐红军订婚。订婚后,女方及其家庭便向男方大要彩礼,先要6万元,这一天文数字男方实在拿不出来,经协商,由男方先后给女方见面礼、订婚礼、上轿礼及衣物等折款合计达27576元,其中,纯现金21600余元。2003年农历2月16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第三天,女方便返回娘家再不返回。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女方不愿返回,也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更不愿退还彩礼。因女方索要大量彩礼给男方生活造成很大困难,随引起索要彩礼纠纷,原告唐红军依法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女方大量索要彩礼与法不符,索要彩礼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21606元。宣判后,对于宣传婚姻法知识,狠刹索要彩礼的歪风起到很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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