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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加倍支付工资。10月28日,马鞍山市一女工加班工资被用人单位克扣后,依法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讨回了说法。 2003年11月,女工张某通过人才市场找到一份工作,在一工贸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双方约定月工资8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张某考勤卡记载其在休息日加班3.5天,“5.1”长假期间,考勤卡记载其加班1.5天。后张某因故与工贸公司发生纠纷,5月2日离开工贸公司。5月16日,工贸公司对张某作出处理决定,主要内容是解除其与张某间的劳动合同,扣除张某4月份全月工资。后张某多次与工贸公司交涉,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资,经交涉无果,张某遂于7月1日向马鞍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8月16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令工贸公司支付张某3.5天休息日加班工资266元及“5.1”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1元,并支付张某2004年4月份全月工资800元,合计1237元。工贸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花山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裁决,被花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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