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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纠纷不断增加。近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被告芜湖长区法院审结,该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陈某某要求享有知情权的诉讼请求,这也是镜湖法院受理的首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2000年元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及另二人共同出资50万申请设立了芜湖长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胡某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公司经营期间,召开过数次总结及工作计划会议。原告认为自己拿到的红利与公司赢利不符。由于被告胡某某又出资设立了另一有限公司并参股某有限公司,原告遂对被告胡某某的收入产生怀疑,同时认为其股东知情权未得到保障,故诉至法院。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该案中,被告履行职务的行为存在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知情权的行使,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依法享有知情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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