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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为了两间草房的归属问题,李某与杨某二人竟牵出一份长达近50年的历史老帐。近日,当涂县法院丹阳法庭依法审结了相邻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停止对原告李某在原址翻建新房的侵害,排除妨碍。 2002年底,丹阳镇近城村农民李某将原住址两间草房拆除翻建新房,不料新房尚未建好即遭到同一村农民杨某的阻止。杨某认为李某拆除的两间草房是其已故爷爷于1954年所建,自己理应继承房产,但李某一家人从1964年即已住进该房。双方家庭曾为次问题产生分歧但未果。如今老帐重提,李某决定依法讨回公道。审理中查明:1964年,近城村扩建福利旅社,当时将李某父亲所有的位于原光明旅社院内两间草房拆除,安排李家住进现在近城村的两间草房内。时至1990年元月,因杨某爷爷申请对该草房享有所有权,丹阳镇人民政府正式下文确认该两间草房为公房,因此两间草房未有真正的房主。1999年10月,李某为建新房,以两间属于自己的被拆除的草房并另付4500元房屋差价款,与丹阳房管所签订了换房协议书,并经见证书见证后拥有该房所有权。之后李某又相继办理了房产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实际上成为合法房主。不知详情的杨某在庭审中对李某所举大量证据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拆除其所有的旧房屋在原址上翻建新房,并办理了相关的批准手续,该建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无理纠缠,阻止施工建房,应对其阻止施工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判决后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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