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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丢手机 谁埋单?
 

  安徽法院网讯 吃饭时好端端地把手机给丢了,是去讨个说法,还是自认倒霉?安徽省当涂县丹阳镇的某餐馆的顾客徐某一纸诉状将餐馆告上了法庭。
  2004年9月3日晚,徐某与几位朋友来到某餐馆就餐,将外衣挂在座椅靠背上。在徐某就餐期间,一陌生男子先后两次进入餐馆,稍停留后离开餐馆。其间餐馆的一服务员周某察觉该男子形迹可疑,曾问该男子干什么,该男子以衣服湿了,需脱衣服吹空调搪塞。该男子离开后,周某送菜到徐某桌时对其说,那陌生人像小偷一样。徐某随即检查其外衣,发现外衣口袋一部摩托罗拉手机被偷。餐馆随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餐馆之间的关系是饮食服务合同关系。根据饮食服务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顾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本案被告发现陌生人形迹可疑而不通知原告,其行为显然未履行自己的附随义务,鉴于原告徐某保管手机不当,以致给手机被盗窃创造了条件,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时也有过失。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应负责任的大小,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徐某手机损失费的70%,计人民币1520元。

  

作者:陶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