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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匿存款 录像作证
 
  安徽法院网讯 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夫妻双方对5万元存款及利息被谁支取说法截然相反,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参考监控录像结合相关证据,对此给出了一个说法。
  王峰与李某某于200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到南京做小生意,并经过几年的辛勤劳动积攒了5万元钱,以李某某的名义存入建行南京分行某储蓄所。由于夫妻俩近年来未能很好地处理家庭琐事,时常生气打架。今年6月3日王峰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得知消息后,于6月8日在王峰不知情的情况下,急赴南京把共同积蓄存入银行的5万元钱全部取出并转移。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后曾两次找李某某谈话,教育其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然而,李某某拒不听劝说,矢口否认转移财产的事。为将事实查清,掌握关键证据,根据原告申请,法官前往南京查询,并请有关技术人员对6月8日储蓄所的闭路监视录像进行查实,并将涉及有李某某在该储蓄所取款的实况录像拷贝刻制出光盘。
  应审时李某某看到实况录像后无言对答,当庭承认取款的事实,并讲出转移该款的经过。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私自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独占的一方,应当少分或不分。法院判处李某某退出3万归王峰所有。
  

  

作者:张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