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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调解,含山县环峰镇有9名出嫁女要回了属于她们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谷胜珍等9名女子均出生在含山县环峰镇双塘行政村大松林村民组。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除陈燕当时未出生外,其他8人均分到了承包耕地。2002年7月前,9人先后出嫁,但户口未迁走,且仍居住在大松林村,在婆家亦未分得承包地。双塘行政村仍将她们作为本村村民,向她们分摊义务工、积累工等项按人口摊派的村民义务。2002年底,大松林村民组的全部耕地191.52亩被浙江阳光集团以每亩2.1万元的价格征用,征地所获的土地补偿费等为大松林所掌握。同时,大松林村民组按人均1.3万余元的标准另发了每年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剩余的款项仍按人数平均分发。大松林村民组以合胜珍等9人已出嫁为由,拒绝按村民待遇分给她们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她们诉讼至巢湖市中级法院,要求村里按村民待遇给予补偿费。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大松林村民组提起上诉。主审此案的省高院民一庭法官经过审理认为,谷胜珍等9名女子出嫁后户籍未变,在婆家亦未分到新的承包地,并一直承担和其他村民一样的义务,享受村民的待遇。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大松林村民组的代表和9位出嫁女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村民组一位性给付她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人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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