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30万元购房款,却迟迟不能拿到房子,开发商还以种种理由拒付违约金。近日,窝心的购房人终于在法院的支持下获得了赔偿。 2001年11月,铜陵市某开发商开发一大市场,向某闻讯后,欲购两套商业网点房用于商业经营。次年2月10日,向某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两套商业网点房销售给向某,向某预交房款30万元。同时约定,开发商须于2002年5月18日将经竣工验收的合格商品房交付向某使用,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逾期交房,自逾期次日起按农行同期利息负担违约责任,如超过20天则按每天每间100元计算违约金。但约定的期限早已过去,开发商迟迟不能交房。向某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付所购房屋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向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向向某交付约定房屋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开发商按约定交房,并向向某支付迟20天交房违约金1197元,21天以后至交房之日,每日100元违约金。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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