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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液化气污染侵害
 
  42名小学生赢了官司
  安徽法院网讯8月10日,宣城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郎溪县城南中心小学42名学生因液化气中毒而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集团诉讼案,判决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赔偿42名受害学生各项经济损失近10万元。
  郎溪县金轮液化气公司的金轮储气站1~3号贮罐因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被告接受检验任务后,因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液化气储罐检测过程中违规作业,排污时使液化气在空中扩散,且在金轮公司工作人员劝阻后仍从排污口向外排水,致使金轮储气站附近的郎溪县城南中心小学众多学生身体产生不良反应,部分学生中毒。大部分学生症状消除,但仍有部分学生不时出现头痛、头晕、头昏、记忆力下降等现象,因协商未果,42名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在液化气储罐检测过程中,违规作业导致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损害事实应由原告举证,被告方应就损害不是被告造成的进行举证。对于原告诉称的不良反应、液化气中毒、慢性胃炎、肺炎等情况,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治疗是不必要的情况下,应认为治疗与环境污染有联系,对原告因治疗造成的损失应予认可。对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被告方还应承担精神损失费等其他损失。宣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是法人事业单位,且损害是其违章作业所引起,应承担责任。
  
  

  

作者:王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