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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企业改制本是好事,但拥有了股东身份,却无权参加股东大会、参与企业决策,就连工作也莫名地没有了。祁门县3名遭遇股权侵害的女职工对此没有任由企业摆布,而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日前,祁门县法院判违法操作的改制企业败诉。 祁门县自来水厂原为国有企业,2003年实施了股份制改革。当时,厂长、7名管理人员、39名普通职工分别按照不同比例认购了股份,成为了企业股东。当年7月28日,企业召开了由15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参加的首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会上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企业名称为“祁门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选举出董事、监事和董事长人选。8月6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但令人意外的是,公司名称变成了“祁门维康供水公司”,根本不是股东代表大会已经确定好的名称。 维康公司正式运作不久,同年8月27日,方某等10多名职工就陆续接到了公司要求他们交接工作的口头通知,意味着这些刚刚成为股东的职工即将失去工作。方某等人当然无法认同企业的举动,坚决要求给个说法。当日稍后,公司张贴出一份招聘职工名单,而被通知交接工作的10多名职工均不在招聘之列。次日,气愤的当事职工开始上访,认为公司在成立之初没有召开全体股东大会,限制、剥夺股权、暗箱操作等。祁门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此事,为此事召开专门会议,并发出会议纪要,指出维康公司确在改制过程中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间,方某等人已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12月16日,依据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维康公司发布《公开考核招聘员工办法》。并对起诉职工提出:要报名应聘上岗就必须撤诉。此时,已提出上诉的部分职工选择了退缩,唯有方某等3名女职工宁愿冒着失去饭碗的风险也要把官司打下去,她们以维康公司侵犯股东权利为由,要求确认公司首次股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纪要无效,重新召开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确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确定招聘员工办法。 祁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康公司在成立期间,以股东代表大会代替应由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致使方某等股东不能行使权利,故首次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形成的纪要无效。但招聘员工办法的出台在维康公司成立之后,且属劳动用工范畴,法院不予受理。最后法院宣判,责令维康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召开由全体股东参加的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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