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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古往今来,被文人骚客吟唱不休的长江绝岛小孤山,也是摄影爱好者捕光捉影的奇景胜地。张留生,这位在宿松县小有名气的业余作者迷恋江中“小姑”,一次次不辞辛劳为她留下风姿绰影。但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精心拍摄的一幅《小孤山》作品被国家邮政局、安庆市邮政局、宿松县邮政局侵权后,居然用了4年时间,经省高院判决才得以“正名”。维权之路的艰辛,令人慨叹。 照片成商品状告邮政局 1999年4月7日,安庆市邮政局发出《关于征集“安庆风光明信片”照片及文字材料的通知》,要求各县(市)邮政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在全省或全国有一定影响或特色的风光题材。嗣后,宿松县邮政局职工张荣经同事石宣华介绍,从宿松县委宣传部张留生处取走照片3张,报送安庆市邮政局,并称照片只是为了宣传安庆风光。其中一张《小孤山》风景照片被选中,并被安庆市邮政局制成《安庆风光》系列明信片。这套明信片除封面、封底外共9张,《小孤山》为其系列之三,在附有邮票的一面上印有“国家邮政局发行”字样。安庆市邮政局将印制的明信片成品发往各县局及自己销售。张留生发现明信片上没有署上他的名字。 2000年5月,张留生发现自己的《小孤山》已被制作成了金箔画,不久在县邮政局柜台上出售,且金箔画将原作拉长变形,歪曲、篡改、破坏了作品的整体艺术效果。 未取得自己许可,作品被制作成商品销售,更没有收到任何报酬,张留生愤愤不平。他分别和安庆、宿松两邮政局交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谁知,向张留生索走照片的宿松县邮政局的两个工作人员告诉他,邮政局决定支付1000元给他了结此事,邮政局不承认侵权。 张留生实在无法接受。与县邮政局就赔偿等问题多次交涉,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2002年1月10日,张留生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安庆、宿松两邮政局以及第三人石宣华、张荣告到了宿松县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3月25日,张留生再次向宿松县法院提出增加国家邮政局为被告。此案因此引起多家媒体关注。 因国家邮政局就此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此案于2002年6月5日移送至安庆市中级法院审理。 他不是作者不能告我们 在法庭上,面对国家、市、县三级邮政局的答辩,张留生大吃一惊:被告首先否定了他是《小孤山》的作者。 安庆、宿松两邮政局称,《小孤山》是从张留生办公室取走的,只能合理推断张留生是职务保管诉争作品,不能认定张留生就是诉争作品的所有人。何况张留生是以诉争作品作者,而不是以诉争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起诉,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国家邮政局为了证明张留生不是《小孤山》的作者,提交了与诉争作品拍摄时间密切相关的长江水文、气象、小孤山上元朝石刻位置等大量证据,作为反证,证明在张留生自己所称的作品拍摄时间里,根本无法拍摄出诉争作品,张留生持有《小孤山》照片并非其自己拍摄。并认为,根据张留生的陈述,完全排除了诉争作品是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因此,张留生也不是本案诉争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 三级邮政局更不愿承认自己侵权。安庆、宿松两邮政局认为,他们已与张留生口头约定将照片用于明信片、金箔画,张留生未提供其对作品有使用限制的证据,且订立口头著作权使用合同完全合法,因此没有主观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国家邮政局则说,明信片上印制“国家邮政局发行”的字样,该发行的含义是指邮资明信片上邮资凭证的发行,该行为是国家邮政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安庆、宿松两邮政局利用国家邮政局发行的邮资明信片是进行二次制作、带有公益性的邮资风光明信片。国家邮政局发行在前,安庆、宿松两邮政局制作发行在后,二者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涉案整套风光明信片是本册式明信片,在该套明信片版权页上已写明了设计、制作、发行人,其销售、收益均归安庆和宿松邮政局,与国家邮政局无关。因此,国家邮政局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张留生为证明自己是《小孤山》的作者,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诉争作品《小孤山》照片和母体底片;与诉争作品底片系同一胶卷、在同一时段、拍摄同一景点、前后连号的22张底片及照片;2000年2月,张留生发表在《安徽宣传》杂志上的《小孤山》照片,并署有其姓名的文章;《澳门日报》发表《小孤山》照片的稿费单等。 同年10月16日,安庆市中级法院一审判令上述三级邮政局立即停止侵害,并责令安庆、宿松两邮政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万余元,国家邮政局对此事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宣判后,张留生、国家邮政局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次年3月25日,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张留生希望一审法院重审后,能确认自己是照片的作者,这是他最看重的权利。 去年7月,一审法院经重审认为,张留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诉争作品的作者,也未提交已发表并署有其姓名的《小孤山》照片,所以,不能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来推定其为《小孤山》的作者;但诉争作品是由第三人石宣华、张荣从张留生处取走,并被制成明信片和金箔画,对此,安庆、宿松两邮政局均予承认;张留生持有的底片冲印成照片后,经与诉争作品比对,两张照片上的人、白云、小船等动态人或物的位置一致,完全可以认定两张照片出自同一张底片;三级邮政局对此虽持有异议,但未举证反驳,也未申请鉴定。张留生持有诉争照片及底片,且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前来对该照片及底片主张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可以认定张留生为诉争照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重审判决仍然没有确认张留生是《小孤山》的作者,对张提出的要求三级邮政局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判决侵权赔偿的数额仍是1.4万余元。 宣判后,张留生、安庆市邮政局、宿松县邮政局均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判决作者得正名 这场因一张照片引发的状告三级邮政局的官司,经媒体报道后,一时众说纷纭。王明丽等3位省人大代表还在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对此案提出建议案,希望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4月27日上午,为了方便关注此案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省高院决定到安庆市开庭审理,并由副院长汪利民任审判长,和民三庭副庭长任寰博士、张坤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8位在安庆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应邀旁听了庭审,另有7位安庆市、宿松县人大代表闻讯后也赶来旁听。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有条不紊,涉案的6方当事人围绕着“张留生是否为《小孤山》摄影作品的作者;国家邮政局、安庆邮政局、宿松邮政局及原审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留生《小孤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这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省高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并非所有的照片都能成为摄影作品,只有达到一定创作高度、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诉争的《小孤山》风景照片由作者经过精心构思、选景,从一个恰当的取景角度,记录下素有长江绝岛之称的“小孤山”风光,并通过对蓝天、白云的多彩瞬间,长江中的水流、江上的人物、小船动态物,以及江岸山水等艺术效果的捕捉,生动形象地反映了“长江绝岛———小孤山”的奇、险、独、秀景观。该照片已不单纯是自然风景的简单再现,而是凝聚了作者的创作智慧,该幅照片已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应认定为著作权法界定的摄影作品。 《小孤山》风景照片是由张荣、石宣华从张留生处取走,并被制成明信片和金箔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争议。据此可以认定张留生是《小孤山》摄影作品的持有人。至于张留生是否为《小孤山》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至于署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作者可以对其作品署真名、署假名,也可以不署名。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张留生向张荣、石宣华提供《小孤山》风景照片时进行了署名,这就涉及到作者身份的认定问题。在原一审和重审诉讼过程中,张留生为证明其是诉争《小孤山》摄影作品的作者,提供了《小孤山》风景照片及其母体底片等一系列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据。”据此,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张留生所举证的《小孤山》照片和底片应当视为诉争《小孤山》摄影作品底稿和原件。 国家邮政局等三级邮政局及原审第三人在庭审中提出,《小孤山》系张留生职务作品或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的他人作品;张留生提供的《小孤山》照片及底片与诉争《小孤山》摄影作品并非出自同一胶卷。因此,张留生既不是《小孤山》摄影作品的合法持有人,也不是作者和著作权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三级邮政局及原审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但其未能提供相应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尤其是对诉争《小孤山》摄影作品与张留生提供的《小孤山》照片及底片并非出自同一胶卷的抗辩主张,既不提供反证,也不申请鉴定。相反,张留生提供了一系列书证和相关证人证言否定了这种说法。况且,自此案诉讼至今尚无他人对诉争《小孤山》摄影作品及该作品底片主张权利。因此,应认定张留生是《小孤山》摄影作品的作者。 既然是侵权该赔多少钱 张留生既然是《小孤山》摄影作品的作者,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未经张留生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亦不得对作品进行改动,否则便构成对张留生著作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庆市邮政局在获得张留生《小孤山》风景照片后,即将该照片印制成《安庆风光》系列明信片之三,且以营利为目的,发往各县局或自己销售。显然,该邮政局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畴,且既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亦未表明著作权人身份并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张留生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整套《安庆风光》系列邮资明信片及其之三上均印有“国家邮政局发行”字样,表明国家邮政局是该套系列邮资明信片的发行人,其与安庆市邮政局的行为具有共同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国家邮政局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宿松县邮政局擅自利用摄影作品《小孤山》照片,分别进行制作不同规格的金箔画,且以营利为目的,自行对外销售。显然,该邮政局的使用行为亦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畴。且既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亦未表明著作权人身份并支付报酬。同时,宿松县邮政局在制售不同规格的金箔工艺画时,对摄影作品《小孤山》照片没有按比例进行放大或缩小,而是擅自拉长或拉高,使《小孤山》摄影作品原有的美感和表现力降低,从一定意义上失去了作品原有的内涵和特征,客观上破坏了原《小孤山》摄影作品的完整性和整体艺术效果。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因此,宿松县邮政局侵犯张留生该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也侵犯了张留生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张留生上诉时提出,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3年之久,其侵权品遍及合肥、北京、上海、深圳乃至全国。他坚持请求赔偿损失30万元,认为此数额远远低于侵权产品数量乘以正常使用费之积的赔偿标准。张留生在诉前、诉中,均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但安庆、宿松两邮政局拒不履行协助法院调查、取证及执行证据保全措施的义务。所以,张留生对安庆、宿松两邮政局提交的侵权产品会计账本、记账凭证、购销合同、购销单、发票、成本利润清单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据材料不确定、不完整、不穷尽,不是侵权明信片、金箔画的全部真实财务会计记载,根本不能作为本案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同时对一审重审判决依据上述证据材料计算得出明信片纯利润为566.44元、金箔画纯利润为8563.24元也不予认可。因此,本案中,三级邮政局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 而三级邮政局对张留生提交的一系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材料亦提出质疑,认为缺乏真实性、合理性,致使本案的实际损失亦难以确定。省高院根据有关规定,依职权适用法定赔偿,同时考虑到本案作品的类型、正常的使用费用、因侵权所获得的商业利润,以及侵权行为的时间、性质、后果等综合因素,终审判决安庆市邮政局因制作明信片侵犯《小孤山》摄影作品著作权向张留生赔偿5000元,国家邮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宿松县邮政局因制作金箔画侵犯《小孤山》著作权向张留生赔偿1.5万元;张留生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由安庆、宿松两邮政局各负担2500元,国家邮政局对安庆市邮政局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三级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安庆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张留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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