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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行政赔偿原则 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必须正确行处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认定行政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这是审判行政赔偿案件,正确行使裁量权的首要问题。对因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案件,因果关系一般是十分明确的,无需过多研究。而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关或看似有关,但行政相对人受到的损害主要是或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果关系则比较难以确定。实践中,一是要注意区分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二是要注意与有关民事判决相衔接。如,一件因房产局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形。该案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单方面为第三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向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致使第三人霸占了原告所有的房屋,原告被迫租赁他人房屋居住,因此而支付的租金6750元,被告应予赔偿。查明的事实证明,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设定了抵押权。但在此之前,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租赁协议将房屋出租给了第三人,因债权债务发生民事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通过转让房屋,处理了债权债务。原告所谓的租金损失,系其与第三人民事法律关系所致。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既未改变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未影响原告在此期间对该房屋的使用与处分,原告的租金损失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房租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请求的判决。这一判决也与先前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判决前后相衔接。因为该案说理充分,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界定行政赔偿的范围
  这是审判行政赔偿案件,准确行使裁量权最主要的问题。界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必须始终把握一个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在这里,合法性原则有二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首先要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赔偿范围”规定的5种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和4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形,这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其次要符合《国家赔偿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理解该条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是要看行政主体有无违法情形,二是要看受害人被侵犯的是不是合法权益,不能顾此失彼。如,一件行政赔偿案件就是因为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不是合法权益而被驳回。该案原告未经批准在别人的承包地中建房两间,后因新承包人要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便强行拆除了原告搭建的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拆除其房屋,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拆除的,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案被告镇政府显然是越权行政,但本案原告被镇政府强行拆除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物,其请求赔偿的不是其合法权益,且原告在诉讼中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在判决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议庭作出了驳回原告赔偿诉讼请求的判决。这种判决是正确的,如果不确认镇政府的行为违法,任由其越权行政,显然是错误裁判;如果判决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就会纵容这种违法占地的现象,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必须分清是非,准确裁判。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赔偿方式及标准
  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不仅要把握合法性原则,而且还要把握好合理性原则。把握合法性原则,要求我们在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时,首先要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超出其规定的范围行使裁量权;其次,要遵守合理性原则,合理的赔偿方式便于当事人执行和申请执行,可以使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如,一件因粮食收购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时,即遇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被告某乡政府违法强行没收且变卖了原告收购的粮食,在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粮食市场价格已发生变化,如何确定赔偿方式和标准,直接关系到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返还被违法没收和变卖的粮食已不可行,按被告变卖价格赔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依照市场已涨价格赔偿又没有法律规定。最后,我们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在给付了变卖价款的基础上,给予了适当的赔偿,使该案得以顺利审结并执行。
  总之,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行使裁量权必须要准确把握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充分考虑具体的案情。只有这样,才能公正、公平审理好各类行政赔偿案件,做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案件实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当涂县法院行政庭  邰立人

                                          200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