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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的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对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是要维护和保障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所谓人权,就是作为公民的个人应该依法享有的权益。以人为本的人权观就是坚持以社会和人民为本位,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主张在人民整体利益优先的前提下,尊重和保障每个个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种关系,正确处理公利与私利、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一系列关系。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公民个人的权利为核心。作为公民个人应该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发展权、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劳动权、隐私权、姓名权、受教育权、居住权等等,但在所有权利中,生命权是第一位的。因为作为公民的个人,如果生命没有了,其它权利也就无从谈起。有鉴于此,我国为了保护和保障人的生命权,对于因事故死亡人员,比过去加大了赔偿力度,这样既强化惩罚导致事故发生人员的经济力度,又充分肯定了人的生命权的重要价值,同时为安抚死者亲属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自由权也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目标。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人员流动空前活跃,经济成分、分配要素、就业方式、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等,都呈多元化趋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可以自由言论和行动,这里,法律既为公民自由活动提供了空间,也提供了司法保障,充分反映了我国人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第三是发展权。发展是人类生存的共同需要。一个国家需要发展,一个民族需要发展,同样,一个人也需要发展。只有个人发展了,国家才能发展。只有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国家才能富强,民族才能兴旺。而要实现这些要求和目标,首先个人必须拥有自己的发展权利。因此,发展权是公民继生命权和自由权之后所必需应该享受的重要合法权益。
还有人身权、财产权……等等,以上权利的维护和实现,都离不开法律手段的强制支撑,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实现,这是审判实践中以人为本和以人的权利为核心的深刻体现。
二、审判工作要以人为本
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其对象而言,不是原告就是被告。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包括参与庭审现场的观众及工作人员在内,都是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因此,审判工作的服务对象是人,我们所做的工作也就是人的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和“执法为民”的理念。
“以人为本”,就是要体现以人的权利为核心,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努力在工作中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为民”,就是在审判实践中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因此,要始终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三、以人为本在司法实践和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利益冲突日益多元化,一系列的矛盾和纠纷都以不同的方式集中反映到司法实践和审判实践中来。疑难复杂案件呈多发态势,法院的审判工作难度加大,这对我们的司法能力是个严峻的考验。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和以人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历史阶段的关健时期。这个时期的矛盾具有极端的复杂性和深刻性,单纯靠依法办事不能公正妥善解决所有问题。对民事案件,我们要始终坚持民事调解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但作为一名行政庭的法官也要注重在工作中发挥协调的作用。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制度,尝试引用协调制度这一新的结案方式,来化解越来越复杂的行政纷争,不仅使得一大批行政案件“案结事了”,而且形成了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平衡互动,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大力倡导和加强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行政案件究竟能不能适用“调解”,引起了许多法律界学者和专家们的激烈讨论,目前我国的法治距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不可能指望一蹴而就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如果机械地司法,就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因此,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应树立“和谐审判”的理念,解决纠纷不仅要善于“定纷”,更要善于“止争”。
如果说法院民事调解是在经济利益方面维护公平,而“民告官”的胜诉和调处则更能体现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因为在所有的“民告官”的案件中,原告与行政机关的社会地位相比,都是绝对的“弱势群体”。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民和法人代表的则是自身的个体,如果不是审判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和调处,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或法人不会获得公正、公平的待遇。
四、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现在是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法规层出不穷,如果不学习,就会成为新时代的“文盲”和“法盲”,因此,认真努力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极其紧迫的任务。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做一个学习型的人,坚持用中学、学中用。这既是党和国家形势发展和民族振兴的需要,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适应工作发展与时俱进的需要。
要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尤其是“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核心思想,是我们做好审判工作的重要法宝。坚持以人为本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执法为民是开展审判工作的根本标准。因此,必须学深学透科学发展观理论,掌握其精神实质,运用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审判工作。
要认真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由于新案件的不断出现,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再加上一大批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给我们学习提出了新的标准。如果不学懂弄透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就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也不能主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更不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学习是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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