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理论研讨 - 行政审判 [ 关闭 ]  

和谐社会中行政审判司法审查初探
 

  《行政诉讼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全国法院开展行政审判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解释去开展行政审判,也就是说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都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规定,首先要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如何促进"官""民"和谐,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是当前行政审判的首要任务。以前行政审判的思路,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弊病。
  一、下达行政案件任务造成案件判决率高。上级法院下达案件数,案件数为年终考核主要指标,有的法院为了完成案件任务,盲目的受理行政案件,不能有效的将行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审判人员为了完成任务,案件到手后,不能认真的去分析案件产生纠纷的原因,去做当事人息诉罢访工作,而是按照审判程序,一步一步的履行司法程序,将案件一判了之。
  二、机戒的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规定,是我们审理行政案件法律依据,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核心标准,但是,我们在运用的手法上要灵活掌握,不能案件一到手就教条的审查被告方的主体是否合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去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这样不仅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精力、时间,判决的案件不能使当事人息诉,而且大量的案件进行了上诉、缠诉,增加了诉累,使"官""民"之间矛盾进一步恶化。
  三、片面理解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我们说加大保护原告的诉权,是指有些法院认为审理行政案件会得罪行政机关,导致有的行政案件原告起诉来后,互相推诿,不予立案,致使当事人越级上告。而有的法院为了凑案件数,只要当事人起诉,不管三七二十一都立案受理,致使有些案件无法有些的处理,搞的原告认为法院不秉公执法,官官相护,被告行政机关则认为法院什么都想管,有意找行政机关的茬子。
  四、有些法官的思想不解放,就案办案。办案法官因循守旧,对照法律本本、条条、框框办案,不去分析原告起诉的原因,发生行政纠纷根源,多做案外协调工作,而是就案办案,按照法律程序判案,只要自己案件办的符合法律规定就行了,不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从而使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脱离。
  在当今社会,中共中央提倡构建和谐社会,那么,法院的行政审判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有效的化解行政纠纷,就是要灵活执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适应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改进行政审判思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如何改进行政审判思路,笔者认为,我们行政审判法官首先解放思想,高度、灵活的运用《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大胆的用新思路、新观点去审查行政案件,大胆的开展行政案件的案外协调工作,为此,笔者就和谐社会中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把立案审查关。立案庭要配有行政审判经验的审判法官,当事人案件起诉来后,要对诉状格式,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是否适格,基本证据是否齐全,进行一一审查,如发现有不合格之处,耐心的做原告的工作,劝其息诉,或另找解决途径,争取将行政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符合立案条件,又不能达到息诉目的,及时将案件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并将掌握的情况介绍给承办法官。
  二、审查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上关联性。承办案件法官接到案件后,不要急于去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要首先审查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厉害关系,如果没有,我们即可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劝其息诉。如李某要去银行贷款,请张某用其房产证作抵押担保,并在县国土局办理了抵押他项权证。张某父亲知道后,怕儿子吃亏,坚决反对,张某不从,李某父亲依法起诉县国土局,要求法院撤销县国土局办理的抵押他项权证。此案看起来,原告张某父亲为自然人,被告县国土局为行政机关,被诉对象抵押登记的他项权证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诉讼的基本要件,我们直接开庭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在开庭前仔细分析案情,就可以发现房产证是张某的,张某父亲与抵押的他项权证不存在法律上的厉害关系,是不适格的原告主体,应说服张某父亲放弃诉讼。
  三、庭审中合议庭对经原被告质证的认定要具有说理性。主审法官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庭审质证过程,主审法官要高度的责任心,对原被告质证的证据要于法于理要释明透彻,观点明确,尽量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以至双方当事人达到和解的目的。改变以往庭审中光由原被告质证,合议庭不当庭认定证据的效力,而在庭后在判决书中认定证据的效力,合议庭这种对证据认定的暗箱操作的做法,失去了原被告通过质证说理,一方自知理亏而息诉的机会。
  四、庭下做到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厉害关系释明。案件通过庭审后,主审法官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可以对双方当事人释明自己初步观点,对原告的主张,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给原被告听,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各自的不足之处,达到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的目的。
  总之,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行政审判如何融入到和谐社会中去,是我们每位行政法官值得深思,值得为之去努力、去奋斗的事。我们要在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前提下,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

  

作者:来安县人民法院 姚 辉 唐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