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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开采步伐的加快,矿山开采活动中的涉爆物品犯罪不断发生,矿山安全生产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形势严峻。近日笔者以所在法院2005、2006、2007年审结41件民用爆炸物品犯罪案件为样本,对该类犯罪现状、审判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一、民用爆炸物品犯罪特点
(一)涉爆案件数量增长较快。笔者所在法院审结的26件涉爆案件中,2005年审结7件,2006年审结5件,2007年审结14件,判决生效被告人共41人。从罪犯的处刑情况看,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共5人,占比9.8%,判处缓刑、管制5人,占12.2%,免予刑处共19人占46.4%。
(二)多以买卖、制造、储存爆炸物方式涉罪,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居多。判处的41名被告人当中,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共39人,农民犯罪身份比较突出。其涉罪原因多是因生产生活所需制造、储存和运输爆炸物,而非倒卖、经营牟利。有些个体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为降低生产成本,不办理开采证和爆破作业证,不到政府指定的民爆物品销售公司购买炸药等爆炸物品,而是购买硝酸铵等原料土法制造炸药或是从他人手里购买成品炸药,导致犯罪。
(三)犯罪涉及爆炸物品的数量往往较大。根据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达到该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中,单案涉及爆炸物品数量硝酸铵最高达3200千克、雷管4200枚、导火索400米,案均涉爆物品数量硝酸铵237千克、雷管448枚、导火索45米、铵锑炸药28千克、乳化炸药150千克,涉案爆炸物数量达到处刑起点标准的成百甚至上千倍。
(四)潜在社会危害性大。土法炒制炸药及随后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落后、防护设备简陋、炸药性质不稳定等因素,极易引起爆炸和生产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从危害社会治安的角度考虑,弹药、爆炸物属危险物品容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或造成流失,极易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严重隐患。
二、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硝酸铵、氯酸钾爆炸物性质认定问题。土法炒制炸药多使用硝酸铵或硝酸铵类变性化肥等原料,高法《解释》中,对爆炸物仅列举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烟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炸装置,不包括硝酸铵、氯酸钾,也未作出补充性规定,虽然2002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民用爆炸物品名列表》(2006年第1号)将硝酸铵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并且规定严格的销售、购买审批程序。对无证或者无合同销售、购买硝酸铵、氯酸钾的,或者将硝酸铵、氯酸钾销售给个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高法司法解释未能与上述规定很好衔接,审判实践中如何加以应用,存在分歧。
(二)硝酸铵、氯酸钾数量上的立案标准问题。根据高法《解释》中的立案标准:多次非法买卖其他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带来一个问题:例如每次非法买卖500公斤硝酸铵,三次以上要定罪量刑,而一次非法买卖2000公斤却不能定罪量刑,立案标准不明确,为正确处理涉爆案件带来困难。
(三)审判环节定罪量刑问题。由于刑法规定涉爆物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较低,达到该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审判实践中该类犯罪涉及的爆炸物往往达到炸药几百或几千克、雷管几千枚等,超过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甚至“情节严重”情形的几百倍或上千倍。对那些纯属为生活所需、生产自用的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而从轻处罚刑期也在十年以上,量刑太重,审判实践中,往往选择免除处罚,从上述统计数字能看出,免予刑事处分占比近50%,量刑选择余地小,大量免予刑处的运用,于法有据却又失之于宽,不利于打击犯罪,出现了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免予刑处,而有些刚达到处刑标准的则可能会被判处短期监禁刑或缓刑的矛盾现象。特殊情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审判请示环节和程序又过于繁琐。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审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打击民用爆炸物品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的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民爆物品流通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法制宣传放在一个重要地位,通过坚持不懈地宣传,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民爆物品销售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采购、运输程序,降低从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民爆物品的成本。公安、安监部门要建立矿山爆破施工的日常监督机制,加大对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涉爆犯罪苗头。法院要依法公开审理涉爆、涉枪案件,结合案件适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提高群众依法使用民爆物品意识。
二是加强对土法加工制造爆炸物所使用的原材料管理和监控,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大多数涉爆犯罪都是利用硝酸铵或硝酸铵类改性化肥土法加工爆炸物,生产、经营以硝酸铵为主要原料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销售硝酸铵,或对硝酸铵作改性处理。工商、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加强检查督促,坚决杜绝无证销售、无证购买等现象,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三是出台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解决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障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改涉爆物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硝酸铵或硝酸铵类改性化肥的民用爆炸物品身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要进一步明确涉爆案件的立案标准问题,以利于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简化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报请批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对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严重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增加减轻处罚项,使量刑选择更加科学合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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