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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偶而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分居期间的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因感情不和搬离居所形成事实分居,而在此期间内,如双方有偶尔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关系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有的主张夫妻分居期间偶而的性行为构成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理由是夫妻双方有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有的持否定态度,认为不构成分居期间计算的中断。产生分歧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分居的客观标准没有界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事实上分居,偶尔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分居时间的中断。

  夫妻双方偶尔发生性行为并不意味着感情一定有所好转,可能仅仅因为双方生理上的需要,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只能表明一方的离婚的决心。故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満二年,即使双方存在偶尔的性行为,也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离婚。从分居的一般意义上说,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审查夫妻是否持续地分开居住,至于夫妻双方是否发生性行为并非法律所关注的问题。构成分居期间的中断,应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复合或虽未复合,但提出分居一方出于各种原因放弃与对方离婚的要求而重新共同生活的情形。

  

作者:万德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