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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存折后存款被骗,银行违规开户担何责?
 

  案情:

  2006年9月的一天,一自称“张君”的男子到杨民的钢材经营部洽谈业务。次日上午,杨民在某市邮政局某储蓄所开户办理无卡存折并存入100元,20分钟后,自称“张君”的男子在该储蓄所以伪造的“杨民”身份证办理一张有卡存折,并趁杨民本人不备将两份存折调换,杨民一直未发觉。之后,杨民将68000元货款存入调换后的存折,被自称“张君”的男子用与该存折一体的邮政“绿卡”取走全部68000元货款。杨民发现被骗后,遂以某市邮政局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损失68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宁国市邮政局因违规开立虚假帐户行为具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为持有虚假身份证开户之行为与原告存款被骗之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存折被调换后,只要其不向错误的储蓄帐户存款,即便案外人持杨民真实身份证开户也不会发生杨民被骗的结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违规开设帐户并办理“绿卡”,客观上他人骗取原告存款创造了条件,如果被告不违规为外地人开设帐户并办理“绿卡”,则原告杨民的存款就不会被骗取。

  分析: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对原告被诈骗68000元这一事实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判断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过错只能借助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来判断。从案件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在办理原告及外地人开户时,没有按《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61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帐户的设立……”这一规定进行操作,被告对这一规程的遵循就会引起对相距20分种内两个同名的人开户引起注意和警觉,进而履行谨慎之责,正是被告的违规性导致被告的过错。

  其次,被告开设的帐户和办理的“绿卡”,已事实为外地人骗取原告资金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如果没有这一条件,则原告的存款不会被骗取,被告之行为与原告之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开设帐户并办理“绿卡”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在自身被骗事实中有重大过错,被告之过错明显小于原告的过错程度,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之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68000元经济损失的15%为宜,对超过15%部分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作者:宁国市人民法院 费成兴 周宏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