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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庭审中与庭审后认证利弊之我见
 

  我们知道,原告提起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都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的证据规则的规定,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被告同时也要提供证据反驳原告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原被告庭审中对自己提供的证据陈述证明理由及反驳意见,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合议庭都必须有明确的观点并表明态度,对经原被告质证的证据进行认定其合法性、合理性。合议庭在何时释明观点,表明态度,认定证据的效力,是庭审中还是庭审后?是关系到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及行政纠纷的分水岭。以前或者说现实庭审中,普遍存在合议庭庭审后认证,严格的说这种认证方式是一种“暗箱操作”的认证方式,这种认证方式不能使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换意见,这种认证方式双方当事人不能当面质疑法官,为自己意见作进一步的辩解,这种认证方式不能清楚说服双方当事人。笔者认为,合议庭认证应该在庭审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并相互反驳对方的意见,主审法官在此时应有效地驾驭庭审,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根据案情的需要,充分释明法官的观点及理由,必要时可以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看法,经合议庭议定依据案件的事实、法律的规定来界定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这种认证方式我们不妨把他叫作“阳光操作”认证方式。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一、“阳光操作”认证方式有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庭审后认定证据,会造成法官的思想懒惰,就案办案。有些法官案件到手后,甚至连诉状都不愿意去看一眼,庭前证据原被告交换证据都由书记员办理,这样在庭审中怎能当庭认定证据的效力?只有开庭后慢慢地去琢磨。合议庭要在庭审中当庭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主审法官在庭审前,必须仔细地研究案情,吃透原告诉状的内容,在原被告交换证据时,要搞清楚原被告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原被告对每一份证据观点及意见,争议的焦点,这样合议庭在庭前根据案情及法律的规定,找到有效的认定证据的理由及依据,在庭审中,能从容不迫的释明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理由及观点,也能很好的去说服双方当事人,有效的解决纠纷。同时,法官在辛勤工作中使自己的业务水平、说理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得到锻炼及提高。

  二、“阳光操作”认证方式有利于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庭审后认定证据的效力,说白了,只有法官自己清楚,双方当事人不明不白。因为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合议庭也不表明观点,只是庭后在判决书中表述,我们知道,在判决书中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认定证据的效力,因为判决书的篇幅毕竟有限,再说判决书说理只能一次性,他不能向在庭审中面对双方当事人的面去反复征求意见,释明理由及依据。另则,当事人拿到判决书一般是看判决结果而不去看判决书的认证部分,此时,一方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只有选择上诉。如果合议庭在庭审中当庭认定证据的效力,主审法官在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理由、证明目的加以分析,当庭说明合议庭的观点、理由及法律依据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交换意见,耐心的说服双方当事人,使理亏的一方当事人明白自己理亏亏在何处,意识到自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意识到这场官司没有必要再打下去,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和解,有效的解决纠纷,减少诉累。

  三、“阳光操作”认证方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促进效能建设。前面我们论述了庭审中合议庭认定证据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增强法官责任心,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庭审中合议庭认定证据合法性、合理性,法官可以当庭以理服于人,以法制约人,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以至和解,圆满及时解决纠纷,缩短办案时间,减少上诉、缠诉,提高办案效率。大家知道,办案效率是效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法院系统在大抓效能建设的同时,我们抓好庭审中合议庭认证这一关键环节,对效能建设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阳光操作”认证方式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合议庭在庭审中对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进行认定证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势必要求主审法官在案件一到手就要研究案情,熟悉案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目的、证明对象进行分析,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剖析,掌握针对当事人辩解的说理能力,做到胸中有数,这样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解的就能应付自如,有效的用理由、观点及依据去说服、劝解双方当事人,使案情清楚的摆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孰是孰非一目了然。以至使主审法官在定案时依据清楚的案件事实清楚,有效的案件证据,引用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总之,如何转变我们的庭审作风,通过“阳光操作”庭审质证方式,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有效的解决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是我们法院对法官基本要求。使“阳光操作”庭审质证方式,真正的融入到“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去,为促进效能建设的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是法院必须承担的责任。为此,笔者认为,法院应明确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均应在庭审中当庭认证,使合议庭的认证效果达到最大化。

  

  
  

作者:来安县人民法院 姚 辉 唐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