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理论研讨 - 法院工作 [ 关闭 ]  

小议卷宗的装订
 

  卷宗的装订,近年来要求愈来愈高,标准愈来愈细。这样固然使得卷宗装订规范化程度高了,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标准不一,要求不同,过分追求形式,有时使人无所适从。下面仅就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一点一管之间。

  一、内容的混乱性
  
  卷宗里究竟要装那些东西,一九九二年十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社会在进步,这个办法依然如故,尽管有些高院修修补补,但是依然不能解决问题。例如,已经出现了互联网取证,利用视频聊天系统作证。甚至有的法院为了方便远在国外的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开庭审理案件。同时,证据规则也确认了视听传输技术手段的合法性。这些案件审结后卷宗怎么装订,没有规定可供借鉴。而在现有的规定中,包括个别高院、甚至个别中院的规定也没有形成系统规定,有些上级法院仅凭个别领导口头答复、口头通知作为整理卷宗的依据。因而就出现了混乱。卷宗里有的装上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而有的地方却规定无需装订这两个通知书,因为这两个通知书是送达给当事人的,只要送达回证中有反应就可以了。其次,出现一些新类型的文书,如:审限跟踪表、转换程序审批表、转换程序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质量评分表、廉政建设跟踪表,这些书、表的位置到底在哪里?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书、表内容形式不一,装订位置不一……
  夸张一些说,岂是一个乱子能了结!甚至还有的地方规定连送达回证都要加盖法院印章,殊不知,印章是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代表某个单位,对内是不必要的。送达回证是自己留存的,鄙以为不应当加盖印章,无需多此一举。

  二、形式的无章性

  新增加书、表内容有哪些?有些法院把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分别交给当事人,也有些法院来个三合一杂糅在一起。有些向当事人发放诸如廉政建设跟踪表、审限跟踪表、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等,然后收回装订入卷宗。这些书、表内容大同小异(有的法院结合政治形势发放内容多一些,有的则少一些),但有一点能肯定的是,全国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有的当事人甚至认为某某法院规矩,某某法院办事潦草。
  在法院内部装订卷宗时,也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的是否还要装订副卷?撤诉的案件是否也要装订副卷?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审理报告?
  各地规定不尽相同,诉讼文书亟待规范,随着社会进步制定统一标准,以彰显法院诉讼文书的规范性,有序性。

  三、结构的无序性

  卷宗顺序存在矛盾。例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应诉通知书回执放在诉讼费收据后面,其实应诉通知书回执就是送达回证。单独把应诉通知书的送达回证放在卷宗前面,显得不伦不类。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都是交给当事人的,我们的卷宗里再装一遍,似乎也没有必要。把传票的底稿装入卷宗,把开庭的公告底稿放入卷宗也应当属于多余。传票送达了,送达回证上就会有记录;公告张贴了,也会有公告刊登报刊和张贴笔录,不会仅因为有了公告底稿(应与院长签发的公告原本区别开来)就说明我们公告送达了。或有人质疑:连开庭审理、宣判前连公告底稿都没有,怎么说明我们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了?反过来说,如果有了公告底稿就说明我们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了吗?其实,除缺席审判、案情重大、社会影响较广的外,一般开庭都很少张贴公开开庭和公开宣判的公告,这个是整个法院系统心知肚明的事情。这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比如简易程序宣判的案件,什么时候张贴公告?三日前?对简易程序不适用。

  四、改革思路

  笔者以为,把应当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只要在送达回证中反应出来即可。前文所述的送达回证加盖公章也应当取消。有些底稿不必装入卷宗,在无纸化办公的今天,无底稿的更不要再造一个底稿装入卷宗。以能够正确反应审理过程为标准,以节约人力、物力为原则,以期和当前构建和谐节约型社会相适应。
  总之,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形式发展的需要,摒弃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删繁就简,制定全国统一的卷宗装订标准,应当是今后卷宗装订的要求和趋势。

  
  

作者:来安县人民法院 樊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