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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先后对46件案件的51名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共缓、减、免诉讼费197159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笔者经调研发现司法救助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难于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大多数原告当事人来自农村,离城较远,有的是外来务工人员,要其回当地民政、劳动或社会保障等部门取证明,存在困难;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明确了多种救助情况,每种救助分别应提交哪类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没有详细规定,审判实践中不好把握。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过窄。通过缓、减、免交诉讼费方式,降低了经济困难者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但诉讼中贫弱群体又面临举证难、无钱请律师窘境,案件审理中很多法律问题是当事人凭一般认识意识不到或解决不了的,尤其是在对方有律师出庭支持诉讼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就显得势单力薄。三是法院经费短缺。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开支较大,各项审判设施建设均需资金投入,需要诉讼费来补充办公经费,而辖区经济困难当事人较多,且当事人居住偏僻,诉讼成本较大,许多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费方面给予救助,难免导致法院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产生互为消涨关系。四是贫弱群体严重缺乏法律知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部分当事人来法院办理立案及申请司法救助之前,已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且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收取的代理费均大大高于法院应收的受理费用,导致法院司法救助审查工作限于被动。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一是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建议上级法院简化司法救助程序,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出具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的职能部门和办理程序,减少当事人行使诉权制约。二是将法律援助纳入司法救助制度范畴。司法救助制度着重于诉讼费用减、缓、免交,法律援助着重于提供法律帮助减免收费,将法律援助含括在司法救助制度内,可丰富完整司法救助内容,全面保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三是构建司法救助连动体系。争取司法行政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减轻法院救助当事人的压力,同时争取政府财政部门支持,保证司法救助经费开支及法院正常办案。四是加强法律宣传力度。党政及司法部门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尤其要将司法救助申请条件和操作程序向街道、社区、乡镇及偏远农村群众进行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司法救助。
赣州市章贡区法院 何通凯 罗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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