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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主要的两大职能就是审判和执行,在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老百姓最关心和社会反映最强烈的就是执行难问题。执行之所以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行的强制性。执行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执行又称为强制执行,法警参与的强制执行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即协助执行人执行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搬迁中的一系列警务活动的组织实施过程,对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给予约束,排除妨碍执行活动的行为,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一、法警在执行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延续,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工作之一,执行作用是通过行驶法律赋予法警的职权,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维护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不受侵犯。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官对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法警没有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对案件的执行与否,执行回转或终止执行等裁判行为行使决定权,它协助执行人的工作,依据执行人员做出的有效裁定文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法警负担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而身为法官的执行员负责就案件的执行制作裁判文书和发出执行命令,法警根据执行法官的裁定和具体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执行措施。当然由于法警警务工作带有国家强制性,这决定了法警工作的对抗性,它的性质属于准军事化组织。作为警察中的特殊警种之一,法警有权对干扰、妨碍一切审判活动的单位法人和公民的行为采取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的强制措施。在审判活动中对人身财产行使的强制措施是他人无权代为行使的,此项权力的行使只属于法警。即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法警的职责依据《人民法院法警条例》的规定,它的权力行使必须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滥用职权将导致司法腐败,玷辱法律神圣的威严。规范法警的警务行为,明确执行案件中法警的执行范围不能超越职权做违法犯罪活动,诸如超越职权对执行案件签发执行决定裁判文书,违反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财产采用强制措施,擅自为私人追债,执行案件中粗暴执法的问题等。 二、法警参与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案件前执行业务庭和法警队的协调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法警参加。法警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认为法警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的阻挠或破坏而导致执行工作的缓慢问题。所以疏于和法警的互相沟通,仅以一张派警命令要求法警出警协助,这样容易使法警在出警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在执行工作中的被动牵制局面,不利于搞好执行现场的警务保障工作。 2.法警在执行案件中警务保障工作滞后不前的表现。主要体现在现场秩序的维持和被执行标的物管理上存在的瑕疵。这里有多方面的因素问题,不仅仅是执法环境的因素包括执法现场的指挥调度力度不够,对执行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不充分,法警对案件执行中的警务保障能力存在隐患表现在对执行警务时思想的麻痹,行动散漫未按规定着装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有之。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注意清点造册,随意堆放疏于看管保存造成查封物品丢失。执行现场被冲击,执行人员和法警被不法分子殴伤,甚至被非法扣留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说明法警的安全警务保障和协助执行能力仍需有待提高。 3.法警对参与案件执行思想上重视不够。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较大较难执行等重大执行措施,执行局才要求法警参加,案件执行过程除非复杂或难于执行,一般的案件由执行员独自完成的现象。这使得法警对参加各类案件的执行目的和任务有偏差,在部分警员中存在着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现场的执法环境情况疏于分析和做好前期警务保障的准备工作,认为这些是执行员应注意的事情,执行员怎么说就怎么做无需去想如何共同做好执行工作,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作为法警中存在的这些消极思想极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4.执行工作中,法警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不规范,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象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什么情形下适用在所不问。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警械具等拘留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事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执行工作的执行,激化矛盾容易造成司法不公的强权意识。 三、解决法警参与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1.转变工作作凤,执行业务庭和法警部门应互相联系、互相沟通,确保执行案件工作的顺利展开。随着司法改革形势发展和国际惯例要求,法警除应负担起强制执行的所有外部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法警在思想上对参与执行要引起高度重视,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主动与执行员协商为执行工作出谋献计。近年我省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执行案件的难度、深度也在加大,暴力抗发事件不再是个别地区偶然的发生,法警参与执行的案件增多,执行业务庭与法警良好的配合始于派警命令签发时,向法警通报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需协助执行的案件的任务要求,就执行现场的警戒方案与法警队进行磋商,法警队也应将执行现场的警务部署的有关方案征求执行员的意见,共同确保执行方案的安全可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 2.针对不同类型的执行案件制定好对策。 前面说过法警协助执行案件通过其警务活动起到震慑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目的。警务保障工作不同于民事调解,它更多地带有对抗性和强制性,对非法阻扰民事诉讼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在必要时可使用诸如训诫、扣押物件直至拘留等强制措施的警务活动。应针对不同的执行工作要求开展与之相应的警务保障工作。 (1)法警接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执行措施的派警命令提前做好执行措施。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就需对此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执行伊始,法警首先要对执行场所的地理环境进行事先了解,制定警务保障方案,方案中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执行物品的安全存放,执行地点的治安维持。查封、扣押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所制定的财务或金融票证前的搜查工作等措施。 到达执行现场,法警应首先对执行现场实施警戒对现场出入口实行警戒,设立警戒隔离带,并立即对执行场所进行搜查果断排除不稳定的安全因素。例如搜查执行现场房间时,注意是否有利器,将所发现的利器暂时统一收缴看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制造冲突影响执行人员对被执行物的清点和查封。法警维持现场秩序遭遇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堵截,要尽可能向群众宣讲法律,讲明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保护被查封、扣押财产不流失,必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避免引起更大的社会骚乱。我院辖区面积占全省陆地辖区面积的三分之二,其中包括民族自治县,山区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较多,执行案件地不少在民族区域,掌握当地民风、民俗,尊重少数民族的习惯可使我们更好地开展执行工作。 (2)协助执行案件涉及对执行被执行人迁出居所或者退出承包地防范突发事件处理现场注意警戒外认真清理执行场地无关人员禁止在执行区逗留对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执勤法警提高警惕做好随时应付突发事件发生,才能保证有较好的执法环境利于展开执行工作。这一条非常重要。我院辖区某法院在执行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退出双方争议的果园承包地时。由于案件执行前执行人员和法警未注意做好执行场地的清场工作,导致情绪偏激的被执行人乘执行人员离开现场时用猎枪向执行人员开枪射击,所幸因障碍物的阻隔未能击中人员,开枪者很快被法警制服,事件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如果事前注意清场及有效监控,射击事件还是有可能避免的。从这起暴力抗法案件中,应吸取的教训是,法警在配合执行案件时,对案件执行场所不熟悉,事前应该特别注意的清场工作做不仔细,对被执行人员在现场的居屋和物品未加以重视,给被执行人有机可乘。今后法警在配合执行此类案件时,除要注意以上问题外,还应注意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谈话过程,在被执行人情绪激动,抵触情绪大时,特别应提高警惕,现场法警注意和被执行人保持一定距离,该距离暨能在突发情况发生时,能迅速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又不能影响到执行人员的工作展开为宜。 四、正确适用强制执行中的拘留措施。 案件执行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员无理取闹,虽经多次警告不听,仍阻挠执行工作的开展,就需对阻挠者采取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留是使用较多的措施之一。拘留是对妨碍民事诉讼情节较严重的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妨碍执行、抗拒法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是法警协助执行工作之一。法警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当场送达拘留决定书,由被拘留人签收。采取拘留措施后,由法警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由于强制执行措施中被拘留人的拘留性质属司法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对同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采取拘留等强制只能适用一次不能连续使用。是对被拘留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严重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展开行为的处罚。 实施拘留的强制措施时,法警对被拘留人加带手铐后,带手铐的动作要敏捷准确,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搜身以防不测,拘留女性不法行为人,应有女法警实施拘留措施,如无女法警,由男法警实施拘留措施的,应有至少一名法院女工作人员在现场协助执行。法警队被执行人员加带手铐后,应立即将其押上警车离开现场,防止现场骚乱发生事态变化。实施司法拘留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现场人员情绪较为激动的情况下。法警要保持冷静、克制态度,纪律严明,警械具的使用要符合规范。执行过程中,出现被执行人围攻、谩骂等不配合执行的违法行为,未经执行人员的明确指示,法警不可擅自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更不可以擅自将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加带手铐或其他械具。 执行案件的强制措施适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五、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坚持文明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 我们常谈到执法应文明要转变司法观念树立公正意识和司法为民精神。执法文明首先从警察的精神面貌体现,执勤的时候必须着警服是对警察的基本要求。警察作为执法者着装对坏人更有威慑作用,如果不法行为者袭击着装警察,将被视为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执法人员的蔑视,因此,法警执勤中的着装、举止和言行等方面均体现了文明执法,警风严谨的精神面貌。执行的着装要求,法警统一着制式警服,统一佩带警械具,保持警容整齐,杜绝着装不整、嬉笑打闹等行为,不能边执勤边吸烟。这是因为执行现场情况复杂,随时有意外发生,法警执行要面对被执行人的无理取闹,同时不可避免要应付围观群众看热闹场面。如果法警在执行中不注意个人和整体形象,不仅给被执行人有机可乘,影响执行工作开张,也会招成围观群众对执法者的不良看法和议论。 在围观群众众多的情况下,除在现场的执行区域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执行场所外,亦可拉警戒绳,保持围观群众和被执行地的距离,每一执勤法警以跨立庄严的姿势,既能对被执行人的抵抗气焰有所压制,又能体现法警的自身高素质和良好形象。执行中语言要文明,激化矛盾的语言,不能使用。与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对话更要注意用语。对有可能激化矛盾的用语不能说,注意工作方式和工作的方法能使我们更好的完成警务活动。当然法警不能仅仅起维持执行秩序的作用,要注意协助执行人尽可能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宣讲法律,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如被执行人经劝解仍拒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并有暴力抗法的倾向,予以训诫不听后经执行人指示由法警将其暂时予以加带警械或看管隔离。事后应向法院院长报告,院长不同意的应马上解除强制措施。 案件执行难,执法环境不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使法警协助执行人完成执行工作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对法警的警务工作而言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我们要将警务工作做精做强做大。做精,便是业务精,加强法律业务学习,提高警察业务技能;做强,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强壮的体魄随时准备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做大,将法警敢打、敢拚、敢闯的精神发扬光大,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司法警务保障,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赖徽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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