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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如何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抓紧抓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目标和过程的统一。作为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在努力方向上是完全一致的。作为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长期的历史任务,决不是一蹴而就的,它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法制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关键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通过实行法治来整合多种利益诉求,是现阶段社会和谐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人民法院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必须重点抓好以下五个关键环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
  中共中央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策部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代表和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迫切愿望。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制裁犯罪、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做好这些工作,既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为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明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牢记人民法院所担负的重要职责,积极投身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人们选择诉讼来表达利益诉求成为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成为平衡利益、化解矛盾、解决冲突、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立足于法院工作实际,以全面发挥职能、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全面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有效缓解社会冲突,切实承担起维护辖区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司法职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营造长期稳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
  打击制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手段和首要职责。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努力创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一是突出“严打”斗争的重点。对各种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以及爆炸、强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金融、财税等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和偷税漏税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制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要重点加强审判,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提高“严打”案件的审判效率。对属于“严打”范围的重点案件,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做到快审快判,确保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充实审判力量,确保“严打”在审判环节不贻误战机。尝试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充分发挥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的作用,提高自诉案件的调处率。有效杜绝超审限和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三是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打”斗争中,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罚原则,依法正确地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恩威并用,既依法严惩犯罪,又依法保障人权。对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等情节的犯罪人员,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积极参与“严打”集中整治行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根据辖区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和违法犯罪态势,采取集中打击、专项斗争、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等多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打击突出犯罪活动,增强打击效果。
  三、依法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创建平安和谐的生产生活氛围
  以化解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为主旨,切实增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是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能否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一是积极探索建立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民商事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既当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当辨法析理的宣传员,引导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解决矛盾。及时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申诉信访中反映的问题,疏导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拓宽调解思路,提高调解艺术,注重调解效果,把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司法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加强涉农案件的审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依法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妥善处理土地承包、流转和征用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纠正和制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农民群众负担。
  三是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等案件的审理,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正确界定合同效力,区分合同责任,制裁违法、违约及侵害行为,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依法及时处理劳动纠纷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四是落实司法为民各项举措,树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良好形象。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制度,规范司法救助程序,依照规定为特困企业、破产企业和伤残、孤寡、低保人员提供司法救助,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以及抚养、赡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使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有理的人打得赢官司。
  五是通过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利益的关系。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新思路,减少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对抗。慎重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社会保障、土地征用等社会影响大、敏感性强的集团诉讼案件,及时疏导和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是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努力破解“执行难”。不断加大对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案件、事关经济发展的案件和金融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改进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措施,探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积极开展执行和解的协调引导工作,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逐步规范执行财产评估、鉴定、拍卖、执行款物管理等执行行为;依法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案件的兑现率,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
  四、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认真落实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不断规范审判操作流程,增加工作透明度,实施裁前公开听证和公示制度,保障裁判公开、公正。依法惩处黄、赌、毒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一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组织集中宣判和执行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各类典型案件的庭审、宣判、执行全过程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矛盾解决问题。注意培育和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努力防止不当诉讼,尽量减少滥用诉讼。二是进一步做好司法建议工作。经常对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或矛盾纠纷发生的形式、手段、特点及原因等,进行定量、定性、定向分析,从中总结归纳出规律和对策,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决策或制定政策方面的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具体工作的建议,帮助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预防违法犯罪、矛盾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三是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和帮教工作。积极组织送法进校、选择典型案件到青少年集中的场所公开开庭审判,以案讲法,教育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建设,不断推进“圆桌式审判方式”改革,扩大“禁止令、监管令、社会服务令”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员”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工作;对被判处缓管免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和少年犯进行及时回访跟踪帮教,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
  五、加强人民法院全面建设,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水平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方面要努力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法院干警素质,营造干警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关心、积极向上的和谐的人文环境;在对物的管理上要在重点部门、重点部位舍得投入重点防范,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守死看牢,防范于未然,确保内部不出治安问题,通过规范的管理,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一是以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为重点,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三大体系,完善服务和谐社会的法院工作机制。加大对民事案件的时限和质量管理监督力度,杜绝无法定事由超审限的情况发生。对民事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使自由裁量权遵循原则,裁量适度。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全程监控案件的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程序,严格审限跟踪,案件随机分流,杜绝超审限现象发生。健全案件质量效率评估评查机制,加强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开展裁判文书评比活动竞赛,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进一步落实错案追究制,严格追究错案责任,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有效降低涉法涉诉信访等现象。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强化职业意识,培养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树立职业形象。健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完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和交流制度,提高法官遴选质量。以“争创学习型法官、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为抓手,通过法官论坛辩法析理,组织法官进行审判实务和法学理论研讨,营造浓厚的学习调研氛围,狠抓法官教育培训,不断优化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目标量化考评制度为核心的法官业绩综合评估体系,建立法官业绩档案,对干警德、能、勤、绩、廉实施量化考核。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干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培育积极向上的人文精神,建设凝聚人心的法院文化,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强化法官公正效率、文明廉洁等意识。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体系,深入推进法官队伍的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少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法院工作人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法官形象,提高司法裁决的社会公信力。
  三是坚持重心下移,抓好审判一线工作,打牢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坚实基础。基层人民法院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始终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最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必须进一步加大投入,提高规范化人民法庭创建工作水平。选派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的优秀法官充实到一线,加强对一线法官的监督指导,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通过实行案件发回、改判情况通报,建立精品案件评选、典型案例发布、优秀法律文书评比、庭审观摩比赛、司法实务研讨、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通过审判形势分析会、案件质量通报会,研究解决一线审判中的共性问题,调动一线法官的积极性,发挥一线法官的作用,提高案件纠纷的一次解决成功率,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凝聚最大合力,积极攻坚克难,发挥最大效能。人民法院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其它政法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其日常工作中紧紧抓住这五个环节不放松,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来安县人民法院王立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