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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道德,是指人类社会特有的,由一定的社会关系决定的,由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人信念来维系的,用以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品质的总和。任何人无论处在什么地位,从事什么职业,受过何等教育,拥有多少财富,道德修养都是立身之本。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如何,既有先天的原因,更同后天的主观努力、受教育和训练程度、所处的社会环境等因素密不可分。我国的法官来自于社会,他们在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正在成长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队伍。虽然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人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基于这支队伍人数达十几万,遍布于全国一个最高法院、31个高院、300多个中院、近3000个基层院,每位法官各自所具备的职业道德参差不齐。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呈现多样化,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以德治国基本方略,这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品质修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正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法制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全国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改革的新途径,在司法改革领域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世界所瞩目,也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不仅需要反映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优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体制,更需要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去执行法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法官是一个值得尊敬的职业,他们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着人类的道德与良知。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不仅是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更是通过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了解和衡量。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够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形象显然与人们的期待有一定距离……看看近年来的案件,也许我们能从中得到些启示:2003年重庆市大足县法院法庭集体作假的案发,还有阜阳市中级法院的腐败窝案……过去,我们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从未间断,但对职业道德的教育并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建设抓得很不够;而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公信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所以,无论法官的法理水平多高、业务能力多强、审判经验多么丰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都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一、法官的职业特性:
  法官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天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处理实体事务、程序事务和审判管理事务;他们每天都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对事实问题做出判断,解决一个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日复一日的具体工作,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的极其重要的职能,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类似于医生。良医不但需要高超的医术,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颗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除了为患者解除病痛外,他还应使患者体味到关爱,体味到生命的可贵。医生是病人生命的守护者,而法官则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名不称职的庸医或缺乏职业道德的恶医,会给病人的生命带来创伤,而一名不称职的法官却会给民众乃至社会正义带来难以抹去的创伤。因此,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①正是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二、诠释法官职业道德:
  在进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提出过“三个德化于”,即: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②如果把实现公平、正义作为法官最大之德,他们正是以日常的审判工作将自己对公平、正义的理解融化在自我严格要求、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法官就是在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中,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通过辛勤工作,把广大人民所信奉和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传承下去。因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自然有别于其它职业道德,它应该远远高于其他职业道德标准。它应该是公正的标尺、正义的化身。
  所谓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在法官职业范围内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③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职业道德是一种职业规范,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
  2、法官职业道德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并发展起来的。
  3、法官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4、法官职业道德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自律实现,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5、法官职业道德承载着法院文化,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彰显司法机关的凝聚力,影响极为深远。
  三、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
  不论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欧洲等大陆法系国家,司法职能的重要地位是有目共睹的。全社会、全体人民都依赖这样一种机制,依赖那些在机制中公正裁判的法官。人们相信:法官们会依法裁判,而且他们执掌的法律是可靠的;法官会凭良知行事,而他们的良知是高尚的;法官依特有的司法工作方式进行审判,而且这些工作方式是科学的。④这种信任便源于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
  当前,法官职业道德体系的构筑对当代中国法治也成为一种必要的尝试。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是一个接受他律并经过内在良心调整达到自律的过程。笔者在此提出,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层次:第一,把法官自身修养看作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第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作为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第三,从体制保障方面进行维系。
  (一)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动力——自律
  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物,法律的历史就是人类道德演进的历史。⑤在这一意义上说,审判实践和生活实践才是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而那种自上而下的观念灌输,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能让法官们认识到,什么样的职业道德观念是被最高法院所要求的。而“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行变得徒具虚名。”⑥一种颇具影响的理论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可见于这样的一种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⑦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的维系更重要的则是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依靠自律加以实现的。
  自律,意味着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自我认识、自身努力和自觉遵守,教育只是解决认识问题,同时起到警示作用,而更主要的还在于自我修养。自我修养包括自我感悟、自我体验、自我控制。道德上的自我修养是一个较高的境界,必须善恶辨清,是非分明,小处做起,持之以恒,正所谓修身养性,以求品端行正。也就是法官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把个人的一言一行自觉纳入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去。要做到自律,首先必须树立“唯法至上”的理念和追求公正的强烈意识。法官只有追求公正的坚强理念,才能有正确的道德价值取向,把法律信仰作为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真正在灵魂深处忠实于法律。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信仰法律”。⑧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我们的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规范;认可法律作为规则对于事实的组织和网罗,即对于自己生活的描述与厘定的准确与允当,视为生活本身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不坏的选择;坚信法律的伟大力量,信仰法律规则,失衡的人间秩序必将复归均衡,因而,法律不过是将对于行为与结果间的特定因果关系及其预测呈现于世,使得人们对于自己的举止做出一定的预期,从而妥帖措置……强调最好的法律乃是最能体贴人心、照拂人生的规则,是最为通情达理的规则,是最为有利于居民根据自己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规则。
  在信仰的同时,法律从业者也应当如一切人类生活的建设者,对传统保持必要的尊重甚至敬畏。这样,法官获得了对法律信仰、敬畏以及对正义追求的精神支持,才能带动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工作动力和无私无畏的勇气。
  (二)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外部约束——他律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如果仅靠法官自觉提升其职业道德,是很困难的。他律,最主要的就是以监督来完善法官的职业道德,而最有效、最经常、最基本的监督,是法院内部监督。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对审判权的制衡,同时,是对法官的爱护和保护。需要建立一种规则,使法官在履行职务时遵循这种规则,这对于公正司法非常重要。而对于法官职业道德最有效的内部监督,就是有相应的道德规范作为调整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法官法》,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了法官等级制度,建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法官回避制度,改革了法官培训体制,为保证审判职能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尤其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审判独立、保持清正廉洁、爱岗勤勉敬业、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八项职业道德要求:
  1、保障司法公正。要树立“忠于法律、严肃执法”的司法理念和公正司法的执法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严格执行公开审判的原则,让当事人赢得实实在在,有理有据,输得明明白白,心服口服。要既具有正义感,又具有同情心,认真而严格地执行司法救济制度,让确有经济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让确有冤情的人打得赢官司。除了严格执行法定回避制度外,还应以是否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为标准,决定是否需要酌情回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单方会见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联系。要抵制任何人、任何方式的说情,保守审判秘密,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
  2、提高司法效率。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审限的规定,杜绝超审限现象发生;其次要树立效率意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紧凑地安排庭前准备、庭审、评议、调解、判决等各环节的工作,尽量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审判员、审判长、庭长、院长都要从不同的角度对本人、本合议庭、本庭、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从个案到整体进行监控、督促,确保每位法官切实履行职责,优质、高效地审结案件,促进收、结案的良性循环。要积极参与、勇于实践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总方向是突出“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主题,而不能与此背道而驰,同时要学习、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
  3、维护审判独立。要树立“只服从法律”的观念,强化独立审判意识,努力培养自己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独立意识、独立人格和独立思维判断能力,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得发起庭外交流活动,左右或影响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审理工作,但在遇到新型、疑难、重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可向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法官、专家咨询或探讨有关问题。珍惜自己并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4、保持清正廉洁。法官本人及其亲属应当拒绝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吃请、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人赠送钱物、免费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利益,不邀请、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法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不得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得为所在法院或辖区内审理的案件介绍代理人或律师,法官本人不得从事兼职法律事务,不得介入商业、经济活动,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要谨言慎行。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法官要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和收入。
  5、爱岗勤勉敬业。法官无论职位高低,无论分工如何,都要干一行,爱一行,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履行应尽的职责。不得把精力放在跑关系、换工种上。要遵守法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杜绝上班迟到、下班早退、中途溜号、无故旷工和随意变更开庭日期的现象,摒弃办事拖拉、工作不负责任的衙门作风,刹玩风,兴学风,形成一种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脚踏实地、任劳任怨的良好院风。
  6、遵守司法礼仪。要注意改善司法形象,既要使院容院貌庄重、朴实、美观、大方,又要使法官个人的形象端庄、稳重、踏实。无论是开庭,还是外出执行公务,还是平常在办公室办公,法官都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规范,举止大方,从容不迫,不卑不亢,沉着镇静,处变不惊,进退有度,力戒轻浮、粗俗、争吵、斗殴、慌乱、发脾气、耍威风。从事涉外审判或参加国际学术、司法交流的法官,更要事先加强对有关风俗习惯和司法礼仪的熟悉和了解,对外树立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
  7、提高自身素养。首先,法官应该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牢固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党的领导下,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其次,法官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实践和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要刻苦学习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各类文化知识,不断完善和优化自身的知识结构,朝着杂家和专家的目标努力,不仅使自己能游刃有余地自由应对各类审判工作,而且培养自己高尚的情操,掌握做人的道理。要有勇于自我解剖,自我反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精神,不断从新的起点和新的高度找到自己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鞭策自己不断进步。
  8、约束业外活动。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邪恶的克星。这是社会对法官的普遍期望,这种期望不仅体现在法官的工作时间以内,更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因此,法官应对自己的业余活动有所约束。法官的业余生活应该是高尚的、文雅的、进步的,而不是低级的、粗俗的、落后的。尽管法官在业余时间有充分支配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尽管法官也有七情六欲,但任何不检点的言行,诸如口吐脏话、暴饮暴食、划拳酗酒、出入有可能从事色情活动的场所等,都会使法官的现象在公众的心目中大打折扣,严重的会使其多年构筑的道德长堤毁于一旦。
  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影响法官职业的群体形象,破坏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中一些道德沦丧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官惩戒制度来解决。对既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又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疏通“出口”,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要严把法官队伍“进口关”,防止一些道德较差的人通过种种方式进入法官队伍,因为法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形象。
  (三)树立现代法官司法理念,保障法官职业道德的体制完善。
  1、实行法官职业化,建立法官身份保障机制。
  现在,虽然法官的社会地位较高,但其职业荣誉感尚未树立起来,这与当前执法环境有很大关系,与司法公正的社会评价标准也有关联。逐步在体制上保障司法权独立于行政的制度,革除法院体制中地方化严重的现状,确保司法权的国家统一行使;革除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足以使法官保证个人独立的各项具体制度。⑨“使法官在办案时无须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⑩的情况下排除来自行政权力的、舆论的以及作为上司的、同行的种种压力,以自己的良心和声誉对自己的判决负责。
  综观历史,我们应当明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大体上要经历“警察国”(专制)到法律国(立法)再到法官国(司法)的过程。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官职业化是大势所趋,国家和人民授予法官的最终裁决权,将日益显得突出和重要。所以,未来法治国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官这个阶层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影响力和贡献。
  2、实行高薪养廉,确保法官待遇。
  从事法官这个职业正当的报酬足以保证其衣食无忧及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经济地位,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法官是高尚的职业,是只有社会精英才能胜任的职业,因此必须保证法官的高薪。“高薪养廉”在我国提了很多年,但至今仍然阻力重重难以实行。如果不同地区的法院之间的经费和法官之间的收入还是悬殊,如果还继续存在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解决经费问题而将当事人作为创收的对象,如果一部分法官还是忙于搞第二职业或“吃完原告吃被告”,如果法院还是充斥着冗员,……任何谈及司法公正的论调都将是天方夜潭!
  结束语:
  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在蒸蒸日上,法制在不断完善。时代在激励法官,法治正需要法官,人民离不开法官。本人始终认为,做法官无上光荣,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做法官无比神圣,维护公正,弘扬正义。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操守和司法人格,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人民法官既是传播法律的使者,也是涵养道德的楷模。真正达到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最高水准;真正做到忠于法律、维护正义、刚正不阿、廉洁自律、言行谨慎、德化操守、服务人民。
  
  注释:
  ①《法官文化随想》:马立娜著,转自《法制日报》2003年2月24日。
  ②《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本文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2002年12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大法官讲坛”开幕式暨首场演讲。
  ③《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曹建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④《法官职业道德教程》:曹建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⑤《法律的道路》:霍姆斯撰,汪庆华译。1897年1月8日,时为美国麻省最高法院法官的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1841—1935)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发表了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演讲。
  ⑥《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梁治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修订版,第288页。
  ⑦《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7页。
  ⑧《论法律的实质理性*——兼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许章润著,《中国社会科学》2003第一期。
  ⑨参考《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民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程竹汝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专著。
  ⑩《当代司法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AA院长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颍上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孙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