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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和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调处纠纷、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十分重要的。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为此笔者试从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作用和途径三方面加以论述。 一、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四级人民法院中最基层的法院,承担着大量的一审案件和执行任务,它直接面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直接审理、执行各类案件和调处矛盾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 (1)具有对新机制建立的服务和保障地位。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要提高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健全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和机制,而这种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需要人民法院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和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就是通过自身审判活动来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并发挥其作用。 (2)具有调处各类纠纷的中立裁决地位。市场经济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最佳经济手段。它既能充分利用市场体系能够促进效率的优点,也充分考虑了人的全面发展,可以实现广大老百姓的利益与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机结合,走出一条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富裕的道路。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没有人民法院的定纷止争,市场经济将计就计将会混乱无序。人民法院就是站在中立裁决的立场上来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用法律手段,规范政治、经济、社会和人们行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3)具有和谐社会形成的法律指导地位。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必须尽快形成社会认同感,即社会各阶层对政府及政府职能体系的认同、对政策和法律的认同、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认同,这是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最坚实的基础。而建立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认同感,源于社会广泛存在的民主。但只有坚持社会治理的法制化,通过法院审判和执行等积极有效的工作,才能全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 (4)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地位。和谐社会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法制化的过程。提高司法来规范、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人人规范自我,克己奉献的良好道德风尚。而这个和谐社会形成快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司法权来促进和实现,基层人民法院就是通过行使法律职责来加速构建和谐社会进程。 二、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法的基本特征。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要求。人权的和谐,在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 (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其工作水平、司法形象反映着人民法院的整体水平和形象,是人民群众了解法院工作、感知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窗口,要和95%以上的当事人打交道,处在坚守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前线。人民群众认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是具体的,是通过身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行为来衡量和感知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化解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疙瘩”和一件件“官司”推动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做好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才能起到密切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才能逐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和尊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可靠的司法保障。基层法院的工作做不好,就会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的形象也会大打折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会产生很多隐患。可以说,基层人民法院事关全局。抓住了基层人民法院建设,就抓住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就能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的全局。 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处于突出地位并发挥着特殊作用。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是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也进一步丰富了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基层人民法院贯彻中央部署,适应形势需要,着眼长远发展的根本性举措,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上的与时俱进。 三、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途径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切实贯彻会议精神,基层人民法院要以专项整改、维稳和审判工作为重点,在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通过以下途径做出努力和探索。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打造一个安定祥和的治安环境 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的首要职责。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参与“平安辖区”建设和“深化依法治理”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爆炸、放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型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无罪推定等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既坚决惩罚犯罪,以维护社会秩序,又坚决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中,改变过去的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采用更加符合民主和平精神的“诉辩式”审判方式,让被告人充分行使诉权。对未成年被告人和可能被判处重刑特别是死刑的被告人,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开展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活动,保证刑事被告人及时得到公正判决。进行刑事审判程序改革,使刑事判决做到慎之又慎,防止发生冤案、错案,使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把握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新特点,努力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搞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减少预防犯罪的发生。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方针,认真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落实回访、帮教制度,探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教育、发动群众、群防群治,维护好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将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依法调处民事纠纷是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 强化诉讼调解。调解是从根本上化解民事纠纷的方式。我国的调解工作有良好的传统,毛泽东同志就曾对“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给予充分肯定。但是,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庭审职能作用后,一个时期以来有些人错误地认为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忽视了调解的作用,调解比重下降,判决比重上升。实践中由于简单的下判多、调解少,出现了上诉多、申诉多、执行难,甚至无休止的上访等问题相当突出,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当前诉讼调解工作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必须高度重视,要把调解贯穿整个诉讼活动之中,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在坚持依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也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决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拓宽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尝试将调解的做法引入执行案件、特定的刑事案件。 建立“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着重在“三个坚持”上下功夫。一是要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通过调解工作,努力把各种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降低到最低的程度,保证各级党委、政府集中精力抓好中心工作,推进各项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坚持依法调解,也要依靠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一些法无明文规定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并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宣传教育。三是要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既要继承传统,又要积极借鉴国外诉讼外调解发展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勇于开拓实践,积极创造出新经验,不断推进调解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努力做好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衔接工作,把民商事调解工作贯穿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把防止民商事纠纷矛盾激化作为调解工作的重点,体现“准、快、稳”三个字。切实履行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协助健全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的格局。 (三)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人民法院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依法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要履行好这一职责就必须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职务犯罪,保证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和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理,尽量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政策裁决企业改制和企业承包合同案件,巩固国有企业改制成果,保护投资者、承包人、企业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及时审理买卖、借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促使合同主体双方自觉履行约定义务,维护良好的经济关系和金融秩序,为建设“诚信辖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贡献。 认真负责地处理破产还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优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避免因破产案件引发职工、债权人上访等问题,实现企业破产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维护良好的发展势头。 另外,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一方面规范行政权力的依法正确行使,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维护行政权威。人民法院还要通过审判国家赔偿案件,对受到公共权力侵害的公民实行国家赔偿。 (四)完善创新司法服务内容,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法治程度的高低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责无旁贷。要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增进司法透明度。立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风险等群众应该知道的事项,都向当事人公开告知;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临界催办和督办制度,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确保案件质量。三是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缩短审理周期。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做好案件评查工作,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加大对群众投诉案件的查办力度,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办理。五是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深入开展审务“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入乡村”活动,改进便民服务措施,运用远程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六是改进信访工作。完善申诉来访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责任,加快涉诉信访案件办理速度,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七是加强司法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举办和谐社会知识问答、法制讲座、黑板报、学习园地、宣传专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召开座谈讨论会、表彰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和谐社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基本知识教育,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法院全体干警的和谐意识,充分认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意识,使法院全体干警自觉参与创建和谐社会工作,大力支持和配合创建和谐社会工作。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法院能否在这些方面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因此,人民法院应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法院队伍,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当前要着力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带领法院全面建设的领导能力;着力抓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确保司法为民、掌权为公;着力抓好队伍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和争当学习型法官活动,建立科学规范的学习考核机制,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知识水平和司法技能;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确保队伍不出问题、少出问题、不出大问题。向管理要效益,大力提升法院规范化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强决策管理,重点是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完善决策目标体系,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完善执行责任体系,确保目标任务的落实;完善考核监督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其次,要加强审判管理,重点是完善审委会工作制度、院庭长办案制度,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再次,要加强队伍管理,重点是坚持以人为本,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经常性考察考核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激发法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四,要加强行政管理,以规范的管理来保证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工作的有序运行,促进司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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